二手车当新车卖 法院判“退一赔三”

 2022-03-21 09:51  来源:昭通新闻网

毛先生花了十多万元在昭通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车,交付使用后仅仅10天就被公安机关查扣。经查,该车此前竟然在河南省有过销售和投保记录,该车因前车主涉嫌诈骗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而被公安机关扣押。明明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是《新车订购单》,而开具购车发票到过户上牌等却是按二手车交易流程办理,这让购车人毛先生无法接受,愤而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并“退一赔三”。法庭上,昭通某汽车销售公司相关人员却辩称:“自己仅仅是提供中介代购,该车的销售‘上家’才是适格被告,自己也没有欺诈消费者。”近日,昭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昭通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决支持毛先生的诉讼请求,即撤销双方的购车协议,昭通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毛先生购车款128800元,并赔偿三倍价款386400元。

基本案情

毛先生于2020年与昭通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经理签订《新车订购单》,约定毛先生向该公司购买“星越2019款300T耀星者”汽车一辆,售价为128800元,双方对车型、价格、付款方式、附加费、赠品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当日,毛先生向该公司支付了订金1000元,之后毛先生为购买该车办理按揭贷款99500元。昭通某汽车销售公司与毛先生签订《新车订购单》后,又以毛先生的名义与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委托代购合同》,委托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代购同款汽车一辆。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代购以下一手渠道债务处理车辆或非一手渠道新车(该车属新车转售,为正常销售后又进行金融转售的新车),车辆单价低于市场价。车名吉利星越1.5T耀星者,单价118800元。”2020年7月初,毛先生将全部购车款支付完毕并支付了上牌费、税费、保险费等费用共计21516元,该公司在昭阳区某二手车交易公司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送交警部门办理完该车的落户及牌照手续、购买保险后,于次日将“星越2019款300T耀星者”汽车交付给毛先生。毛先生仅仅在使用该车10天后,就被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将该车扣押。经查,该车曾于2020年5月14日由漯河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以116194.69元卖给曹某并办理了相应保险手续。毛先生遂以昭通某汽车销售公司出售销售过的车辆给自己,其属于欺诈且该车又被公安机关扣押为由,诉讼至法院。

“我花费的购车价是新车的市场价,双方签订的也是新车订购协议,汽车销售公司却出售一张销售过的车辆给我,属于欺诈,我花费了十多万元,现在车被扣押,我每月还需偿还3000多元的车贷。汽车销售公司应当保证所提供车辆有新车的质量和性能,还应保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同时应在销售时真实、全面告知车辆的相关信息,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剥夺了我是否选择该涉案车辆的权利,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庭审中,原告毛先生情绪激动地说道。

“我公司不是涉案车辆的销售方,只是提供中介代购,涉案车辆来源是由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在车行168平台发布押车信息后我公司为原告拟订购的,我公司在主、客观上均未欺诈原告。”被告昭通某汽车销售公司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追加了该车的销售“上家”——重庆的另外三家汽车销售公司为本案被告。

以案说法

昭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被告昭通某汽车销售公司与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汽车委托代购合同》及昭通某汽车销售公司代毛先生办理过户及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上可看出,被告昭通某汽车销售公司知晓该车系二手车,不是新车。而被告昭通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销售方,未将该车系二手车的真实情况告知毛先生,未履行其告知义务,属故意隐瞒销售商品的相关信息,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毛先生的销售欺诈。毛先生购买的车辆系因诈骗的涉案车辆,昭通某汽车销售公司未对该车的来源进行审鉴,导致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而无法使用,毛先生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应由被告退还购车款128800元及赔偿购车款三倍金额3864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而另追加为被告的三家汽车销售公司,无证据证实其参与销售行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销售商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向其他销售商行使追偿权利。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审核:莫娟   责任编辑:张宗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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