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云南这样发力→

 2023-12-26 16:15  来源:云南发布

为加快推进云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加大政策支持等方面提出多项具体措施,加快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2025年底全省建成公共充电设施超过6万枪。



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

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精神,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促进乡村振兴,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有序提升公共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坚持应建尽建、因地制宜、均衡合理,科学规划建设规模、网络布局功能和发展模式,适度超前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水平,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持续推进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引导农村地区居民绿色出行,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释放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促进乡村振兴。


持续扩大全省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覆盖,提高全省充换电站的布局密度,在全省范围内建成智能、高效、安全、便捷的充换电服务网络。加快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2025年底全省建成公共充电设施超过6万枪。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围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优化完善充电服务网络布局。高速公路以快充为主,慢充和移动充电为辅,迅速提升充电服务效能;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主,优化和加密城市充电网络;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加快延伸布局充电基础设施,扩大全省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覆盖。

 

(一)加强城际充电网络建设。以云南省高速公路“七出省五出境”主骨架为重点,做好充电基础设施与交通网络融合,加快建设城际充电网络,加密优化充电设施点位,提升公路沿线充换电设施服务效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停车位加快建设和改造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推动高速公路现有充电设施向大功率充电技术改造,新增设施原则上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每个服务区配建快充设备不少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总功率不低于360千瓦,鼓励设置服务区移动储充设备,满足错峰和应急需求。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延伸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强化公路沿线充电能力。(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强化旅游路线及周边充电服务。鼓励围绕云南省“一环、两带、六中心”旅游布局,以昆明至丽江、昆明至西双版纳、昆明至文山等主要大流量国省旅游干线、沿线停车场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加强社会化充电服务。加强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布局,结合景区旅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景区停车场设立充电专区。围绕城市周边游、民宿集群、美丽乡村等创新打造旅游充电场景。(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优化城市充电设施布局。加快建设和增强“两区、三中心”的充电服务能力。居住区鼓励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智能有序充电设施,办公区和“三中心”建设快慢相宜的充电设施。加强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以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等公共停车场为重点,加快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力争各类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并鼓励对外开放。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推进建设加油(气)与充换电一体化站等综合供能服务站。强化不同城市充电服务网络连通,实现城市间充电服务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全面提升居住区充电能力。补齐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短板,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营”,鼓励充电运营企业开展居民区充电桩统一设计规划、统一建设改造、统一运营维护,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新建居住区严格落实配建要求,按照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并在新建住宅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鼓励既有居住区利用智能有序充电技术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鼓励充电运营企业与物业合作,建立“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机制,同步推进配套电网优化提升建设。(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推动农村充电设施有效覆盖。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开展县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等衔接。积极推动在县级城市城区建设公共直流快充站,实现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加快在大型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等规划布局充电网络,大力推动在乡镇机关、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物流基地等场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实现充电桩“乡乡全覆盖”。推进乡村风光充储一体化充电技术推广应用,引导农村居民安装使用独立充电桩。(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一)推动充电设施社会化建设运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引导各类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合作,创新充电设施商业合作模式;鼓励充电服务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批发市场、酒店、餐馆、文化娱乐等各类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居住区管理单位合作,开展居住区充电桩建设模式及商业模式的创新探索。加强监测研判,在车流量较大区域和时段,适度投放移动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构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监管体系。落实国家、省、市三级监管平台体系建设要求,优化升级省级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功能,加快建设和完善州、市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2023年底实现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数据互联互通,逐步完善与各州、市平台数据收集、监管功能,打造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充电设施监管体系,完善充换电信息公开机制,提升监督水平和服务能力。全面接入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接入居住区“统建统服统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接入私人充电基础设施。强化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监测、车网互动支撑等工作。推动与新能源汽车、电网、交通等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产业协同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推进充电服务市场高质量高水平建设。制定出台充电设施建设地方标准规范,统一充电设施建设、验收和配建标准,统一充换电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标准。统一充电设施设备计量检测、计费结算标准和规范。依托监管体系,从建设规范、运维保障、安全管理、服务水平、数据质量、配套设施等方面,构建多维度充电设施服务评价考核体系,提升行业精细化管理能力。严格配套供电、集中充电场所安全条件,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充电运营商应具备专业的充电运营运维人员和对外运营服务的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充电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严禁加价收取电费。实行“僵尸企业”、“僵尸桩”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充电桩退出机制,鼓励有实力的充电运营企业通过加盟或托管模式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避免使用“定价权”、“排他权”等造成垄断,持续提升我省充电市场服务水平、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构建安全监管体系。建立“生产—安装—运营—售后”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充换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严格建设、安装安全把关,加强充电设施、配套供电、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托专业技术人员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开展隐患整改,切实消除安全风险。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充电场站运营责任保险。强化新能源汽车充电从业人员培训,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提升行业应急处理能力。安排专职人员定期开展设备巡检,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严格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加大政策支持

 

(一)加强供电保障和用电报装服务。结合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目标,以高速公路沿线为重点,提前科学谋划重点区域配网升级改造。新建居住区按照标准建设供电设施,验收合格后,资产依法依规及时移交供电企业;因地制宜推动既有居住区配电设施改造,资产逐步移交供电企业运营维护。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负责个人充电桩除桩以外的所有供电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不收取任何费用。电网企业应对居住区满足条件的“统建统服统营”项目给予报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

 

(二)加强用电价格支持政策。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2030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为引导居民错峰充电,对选择执行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低谷时段电价0.31元/千瓦时,非低谷时段电价0.61元/千瓦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电网企业)

 

(三)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充换电设施投资项目建设实行备案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完成项目验收及相关强制性检测,并接入充电设施监管平台接受实时安全监管。公共充换电场(站)的建设及相关指引牌、配套附属设施建设,各州、市城市管理部门应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丰富新能源汽车供应。鼓励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或厂家下沉销售网络,引导企业及第三方服务商加快在农村地区开设销售服务网点,提升农村购车登记服务效能,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推动性价比高、实用性强的新能源载货微面、微卡、轻卡等车型下乡,丰富农村新能源汽车产品供应。对新能源二手车加强检查和整修,鼓励向农村市场提供优质新能源二手车。探索开展“车电分离”销售模式试点。(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强化新能源汽车销售支持政策。积极统筹财政资金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新能源汽车消费支持政策,开展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奖励、赠送购车消费券、赠送充电优惠券等支持活动。在机场、码头、车站、口岸、旅游景点的配套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国资停车位等按时计费的公共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并在价格公示牌中标明。延续和优化2023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执行省内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研究与充换电站服务评价考核挂钩的运营补贴政策,鼓励各级财政探索在乡村等充电服务能力不足的区域,继续执行建设补贴,同时兼顾对重点城市、重点区域、重点高速公路等实施运营补贴。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和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前提下,鼓励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新增专项债券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设施的保险产品。加大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七)加大新能源汽车宣传引导力度。广泛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会展论坛、汽车巡展等多种方式,持续加强宣传新能源汽车对节能减排的积极作用,普及新能源汽车技术知识,推广宣传新能源汽车及产品,营造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良好氛围。鼓励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厂家策划开展品牌联播、试乘试驾、“汽车购物节”等活动,提升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领。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着力点,科学制定规划布局,做好充电基础设施与国土空间规划、电网建设规划、交通网络体系的衔接融合。各州、市以区县为基本单元编制布局规划,盘活利用现有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分场景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强公用桩和专用桩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加强要素保障。各州、市要进一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科学合理规划,利用闲置土地,变电站“边角地”、“空闲地”等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管空间等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电网企业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加强协同推进。充分发挥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推进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和新能源汽车下乡。各州、市人民政府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新能源汽车下乡政策解读、宣贯、落实,推动政策靠前发力、精准发力。(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加强安全监管。严格落实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强化社区用电安全管理,为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营造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能分工负责)

来源:云南省能源局

审核:单娟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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