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法制报
2025-07-23 10:46原标题:打包外带野生菌先签免责协议? 商家做法是否合法有效?
随着野生菌高产期到来,吃野生菌的餐馆生意也火爆起来。为让食客安全吃菌,商家都会建议适量点餐,尽量在店内吃完,不要打包外带野生菌菜品,有的商家甚至拿出了免责协议。
现象
商家建议不要外带见手青
每天中午,昆明木水花野生菌交易中心附近的几家餐馆里,都会坐满前来品尝鲜菌的客人。
“中午和晚上加起来,最近差不多每天都有100余桌。外地来的游客大都对野生菌充满好奇,一般会要个炒见手青,或吃个火锅套餐,里面包含了很多不同品种的菌子。”一家餐饮店老板说。
商家介绍,炒见手青、牛肝菌火锅几乎每桌必点,有的消费者吃得不过瘾,还想打包一份带走,但商家都会明确建议不要外带。
“干巴菌、松茸、青头菌之类的菌子都是可以带走的,这些比较安全;但像见手青这类菌子,我们是不建议客人带回去吃的。”
商户表示,这类菌子带回去如果加工不当,只是拿去微波炉里加热就食用,是有风险的,也许会导致不良反应,出现身体不适等情况,所以餐厅要求见手青等不能外带。
为劝说客人不要打包外带见手青这类菌子,有商家甚至要求想外带的消费者签订免责协议。
记者看到,这份免责协议书一共有3个条款,强调消费者自愿从餐厅打包带走野生菌,野生菌离店后,因储存、加工、食用不当等任何原因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该协议从消费者取走野生菌起生效。
不过商家并未透露是否有消费者签订这份协议并打包带走野生菌。该商家解释,餐厅准备这份协议的目的,就是不建议消费者打包外带野生菌菜品。
释法
商家免除自身责任协议可能无效
这样的免责协议是否有效?记者咨询了法律专业人士。北京中闻(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有香认为,这类免责协议的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明确经营者是否尽到了食品安全责任,并对消费者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保证食品安全、食品质量是经营者本身就应尽到的责任,以书面形式试图免除经营者自身对食品安全的责任,或免除经营食品安全,导致损害赔偿的条款、协议均是无效的。但如果经营者尽到了食品安全责任,如菌类彻底煮熟、留样检测合格,已通过书面、口头形式告知食用方法及储存要求,协议内容未排除经营者基本义务,仅针对离店后风险进行分配,协议条款目的并非试图免除经营者自身的责任,那么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免责协议也可能是有效的。”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