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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公布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执法案例

 2025-05-08 14:21  来源:昭通新闻网

为扎实推进昭通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执法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昭通市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威信县黄某、季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13日,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威信大队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季某驾驶的云C26XXX号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据此,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威信大队对季某开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经查,季某驾驶云C26XXX号车从麟凤镇出发,目的地为威信县城,其中两名乘客分别通过现金支付了25元乘车费,一名乘客通过扫码支付25元乘车费,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季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其中黄某为云C26XXX号车所有人,季某为该车驾驶员,经营所得为黄某所有。黄某和季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威信大队对黄某、季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件暴露出许多群众安全出行意识不强、非法营运者缺乏安全发展理念的问题。对黄某、季某进行处罚,威慑了非法营运群体,有利于规范运输市场经营行为,有效促进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对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韩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7日,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威信大队执法人员接到威信县智慧检查站报告,当事人韩某驾驶晋A59XXX号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据此,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威信大队对韩某开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经查,韩某驾驶晋A59XXX号轻型厢式货车运输危险货物过氧化钡,该车从重庆市江津区出发,目的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车上共装载危险货物过氧化钡120件,过氧化钡为危险货物五类1项,UN编码:1449,该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为货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威信大队对韩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非法运输危险货物不仅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还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例如,危险品的不合理运输可能导致爆炸、泄漏等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甚至可能污染环境,破坏饮用水源,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影响。因此,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运输安全。通过行政处罚,旨在督促相关人员加强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必要的道路运输知识,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防止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案例三:威信县XX公司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和占用疏散通道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5日,威信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威信县XX公司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并存在占用疏散通道情况。据此,威信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经查,威信县XX公司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占用疏散通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威信县XX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威信县XX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以上两项,决定合并执行,共给予威信县XX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件暴露出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这起案例通过法律手段纠正其消防违法行为,为预防火灾事故提供制度保障和社会基础。

案例四:威信县XX足浴中心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26日,威信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威信县XX足浴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足浴中心公众聚集场所涉嫌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据此,威信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威信县XX足浴中心开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经查,威信县XX足浴中心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威信县XX足浴中心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是一种严重的消防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处罚,旨在督促有关企业及时整改消防违法行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加强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从源头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来源:昭通市应急管理局

一审:马 丽  一校:昭通市应急管理局  二审:倪 娜
二校:龙 萍  三审:聂学虎  三校:周 燕
终审:马 燕  监制:罗 旭  总监制:武治国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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