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09-18 11:04  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稳就业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 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 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 工作的若干意见》 (云政办发〔2020〕3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一)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达产。坚持稳企业就是稳岗位的就业促进导向,做好跟踪服务,及时排除各种影响稳企业保就 业的障碍。尽快取消妨碍复工复产达产的不合理规定,加快全市 重大工程项目、重点企业开复工,全力以赴推动制造业、建筑业、 物流业、餐饮业、家政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全面复工复产达产。协 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 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运局、市卫 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企业减负稳岗力度。加快落实阶段性、有针对性 的减税降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符合享受 稳岗返还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根据 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 5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深度贫困县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事业单位,返还 标准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100% 给予返还。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 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按 6 个月的 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稳岗返还数额(即按照 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 乘以 6 个月予以返还)。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退役士 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应严格落实重点群 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快落实我市阶段性减免、缓缴、延 缴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期间,企业吸 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市财政局、市人 社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利局、人行昭通中心支行、市 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项目。明确重要产业规 划带动就业目标,合理扩大有效投资,加强重大项目储备,加快 精准补短板项目建设,激活民间投资。推动苹果、马铃薯、养殖 等高原特色产业发展,精心打造一批有特色的劳务输出品牌和家 政服务品牌。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优 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劳动收入增长快、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 目。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 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 限产停产等措施。(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 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 后减证”和简化审批,降低创业门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 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对带动就业能 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 持。加大“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将贷款额 度由 15 万元提高至 20 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 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根据合伙人数 20 万元/人确定,一般 不超过 100 万元,最高不超过 110 万元。对从事自主创业的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扶持 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有优质创业项目 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 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降低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 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职工比例下调为 15%,职工超过 100 人的比例下调为 8%。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要安 排 50%以上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 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 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 训培育。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 1 年以上 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 10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 贴。对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优先给予“贷免扶补”创业贷 款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的,可给予不超过 10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 补贴(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 支,其他人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人行昭通中心支行、昭 通银保监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 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推动保 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合理设定无固定 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等实现新就业形态就业,对就业人员购置生产 经营必需工具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对于使用应届 大学毕业生、农村劳动力、退役军人等就业重点群体的平台企业, 给予免费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开展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鼓励 和支持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开展新就业形态岗位的各类职业技能 培训,使更多劳动者掌握相关技能,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中就 业创业。鼓励和引导城乡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 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 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 1 年,实施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符合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可 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参保地、就失业登记地向当地人社部门进行 申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 管局、人行昭通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农村劳动力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六)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 调查统计,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平台并实行动态管理。组建 农村劳动力信息调查员队伍,鼓励运用“农劳基层调查”APP 等工具,及时摸清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深入推进深圳、东莞、 中山劳务协作,积极争取协作项目资金,建立定向招聘、定向培 训、定向服务和定向输出的劳务协作机制,加大农村劳动力输出力度和权益保障力度,努力实现“走得出、留得下、稳得住”目 标。建立“人社服务专员”机制,主动了解重点企业员工总数、 缺工人数、空岗结构等情况,形成用工需求清单;积极对接重点 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形成问题解决清单,及 时研究并推动解决;定期梳理人社部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 才人事、劳动关系等政策,形成人社政策清单,保障重点企业用 工调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推广健康信息互认等机制, 为农村劳动力“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就业服务,提升对成规模 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 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 务经纪人,开展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从就业补 助资金中按 1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执行期限 截止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按省外 300 元/人、省内 200 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在申请补贴时,按每名符合条件 的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运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 农村劳动力,从事种养殖业、现代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和旅游产业、 文化体验、健康养生、特色手工业、餐饮业、家政服务业等行业。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要通过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公共 服务设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等优先吸纳就业。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 车间尽快复工,提升带贫能力,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要 精准实施线下“百日行动”和线上招聘等针对贫困劳动力和低收 入群体的就业帮扶活动,注重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 通过劳务输出、扶持创业、发展就业扶贫车间、乡村公益性岗位 安置、开发临时性特岗等多种帮扶措施,促进实现就业创业。对 当地用人单位(不包括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的,按每吸纳 1 名贫困劳动力 1000 元的标准,给予 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对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 1 名贫困 劳动力按其发给贫困劳动力工资额的 15%,给予吸纳就业奖励;对因疫情等原因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返贫”劳动力,可 开发一批公益性特岗予以安置,按每月不低于 1000 元/人的标准 给予公益性特岗补贴,安置期限为 6 个月以内,政策执行期限截 止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各县(市、区)要适度开发一批 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对无法外出就业、无产业扶持的贫困劳动 力予以托底安置,并将乡村公益性岗位最低补贴标准提高到 800 元/人/月。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特岗补贴标准原则上不 超过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 中列支。(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水利局、市交运局、市农业 农村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八)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深入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三支一扶” “大 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 计划”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适度扩大项目规模。基层事业单位 空缺岗位今明两年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招聘乡镇事 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不作专业限制。加大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 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规模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拓宽民营 企业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渠道,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 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 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的,按 5000 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国有 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 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做好扩大大学生 应征入伍规模工作,加大高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力度,进一步健全 高校毕业生入伍激励机制,推出更多政治优待、经济奖励、学历 提升等本地化配套激励政策,引导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 伍。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吸纳更 多人员参加见习。积极落实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按标准 1000 元/ 人/月拨付至见习基地。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用人 单位,将补贴标准提高到 1500 元/人/月。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 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 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对在我市 就读的湖北籍 2020 届高校毕业生,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 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团市委按职 责分工负责

(九)适当延迟高校毕业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 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 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 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 2 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 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 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市教体局、市人社 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将易地扶贫搬迁至 城镇区域的劳动力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范围,根据登记失业人 员具体情况和就业意愿,分级分类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 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将连续失业 6 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 业高校毕业生、连续失业 3 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建 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纳入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公益性岗位 安置等政策扶持。将我市到湖北务工返乡等受疫情影响的人员纳 入就业援助范围,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 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各 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 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参照城镇公益性岗位 补贴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 6 个月以内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稳慎的要求, 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完善城镇公益性 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 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 6 个月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 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在公益性岗位期满后能尽 快实现再就业。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 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 1 年,实施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十一)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执行。全面落实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 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 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对失业人 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从简从宽从快把握,不得对申领失业保险金附 加法定情形以外的捆绑性条件,不以超过申领时限拒发失业保险 金,不因失业人员从事非单位就业的灵活性就业岗位停发失业保 险金。全市所有县(市、区)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对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 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 领 6 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参保缴费满 1 年 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 80%发放,参保缴费不足 1 年的按当 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 50%发放。对按《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由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 满 1 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 年 5 月 至 12 月,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后参保不满 1 年的失业农民工, 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 3 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对 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 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二)加大职业技能培训供给和培训力度。加大政府、企 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 资源共建共享,提高职业培训的供给能力。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 设和投入使用,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 作室和职工培训中心。深化校企合作,畅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 校,下同)教师双向流动渠道,允许职业院校依法依规自主聘请 具有一线工作经验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为专业课和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鼓励职业院校教师到合作建设的企业培训中 心授课。职业院校教师承担社会职业培训的课时费暂不纳入绩效 工资总量管理。推进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做好企业职工、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 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零就业 家庭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对农民工等重 点群体实施的专项培训,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1 至 3 天的培训时间,按不超过 100 元/天的标准适当提高培训补贴,并按规 定给予生活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对企业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 人员)参加线上线下培训和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 役军人参加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允许部分专 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我市高校毕业生(含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在国家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按相近相似 的专业可以免试取得高级工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组织城乡 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 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 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 实施期限为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对省内高校毕业前 2 年的高年级学生 (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省内外高校毕 业生毕业 3 年内到我市就业创业的,参加高端职业能力培训取得 相应证书的,可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市教体局、市 财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和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 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 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用工方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总额 20%、 最高不超过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企 业新吸纳劳动者时间、停工停产时间的起点为2020年5月12日, 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市人社局负责) 

(十四)优化就业服务。推进在线办理就失业登记、就业服 务和补贴申领。全面落实放宽失业登记地点要求,实现城乡失业 人员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均能进行失业登记。持 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 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 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电话、短信 等方式推送岗位信息,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加强对受疫 情影响较大企业定点跟踪监测,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支 持和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 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关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对采取相应措施后 仍需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指导企业规范裁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 偿金。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 歧视。(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和工作责任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各县(市、区) 、市直有 关部门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 任,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落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要健全就业目标责任制、激励机制和重大问题通报机制,压实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责任;加强促进就业工作指 导,做好就业工作调度、专项督导、重点约谈、考核评价、表扬 激励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 工负责) 

(十六)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 力度。2020年,加大对昭阳区、鲁甸县、镇雄县等深度贫困地区 和未摘帽贫困县、 5000人以上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点所在地的 支持力度,市级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资金倾斜。支持各县 (市、区)根据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需要,统筹用好就业 创业、职业培训等方面资金。疫情期间重点用好工业企业结构调 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促进企业稳定岗位、帮助就业困难下岗失 业人员等群体就业、疫情期间稳就业相关工作等。切实发挥失业 保险基金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 绩效管理,确保资金规范运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舆论引导和榜样激励。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 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就业扶贫等任务完成较好 的地区,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方面的激励。大力宣传推广促进就 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和典型人物,发掘一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城乡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鼓舞人心、推介经验、促进工作。创新宣传工作方式方法,建立联动机制,加强融媒体与各级各部 门之间的联动,集中各方力量合力开展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建立 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 期。(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风险防控。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就业工 作领导小组作用,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疫 情期间要特别强化就业统计监测机制,研究建立应对疫情稳就 业、促脱贫就业岗位调查制度,优化城乡劳动力调查制度,提高 就业信息监测系统数据质量,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等大数据 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要强化专项监测、 实地调研,及时捕捉苗头隐患。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就业风险储 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市直有关部门,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要强化政策实施,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9 月 8 日

来源丨@昭通市人民政府 微信公众丨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聂学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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