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对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和破坏土地资源行为的通告

 2017-10-19 10:16  来源:微鲁甸

近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暗中操作,指使村民和外来人员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谋取不法利益。

特别是非法开采、经营运输高岭土及铝土矿的违法行为较为突出,非法采矿及经营运输矿产资源人员反侦察、反监管的手段不断加强,甚至暴力抗法,致使非法开采、非法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越演越烈,造成耕地损毁、植被破坏,严重破坏了耕地、森林、水土及国家矿产资源。为切实保护好耕地、森林、水土及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土地资源、水资源、林业植被等行为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和进行严厉打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运输和倒卖矿产资源活动。

二、土地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耕地、林地、荒山、荒坡、滩涂等土地上进行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土地资源活动。

三、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采矿许可证》后方能开采。凡未经批准,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属于非法采矿行为。

四、国家对土地实行用地审批制度。矿产资源开采需要使用土地,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方可使用土地。凡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上采矿或者堆放矿产品,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违法行为。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土地行为,并主动到县国土资源局报告非法开采的时间、地点、销售及收入情况。同时拆除在非法采矿区域占用土地搭建的建筑物和开采设备,自行复垦因采矿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耕地,恢复土地原状。

六、对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拒不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土地资源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依法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查封、扣押、没收其专门用于开采、运输的工具、设备、车辆等财物,并依法从重处罚。

七、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流失和破坏,非法用地造成耕地、林地和植被等遭受严重毁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私自将承包地用于自己或他人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由农业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经营权。

九、凡查实国家公职人员或村、组干部参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十、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并提供线索或证据。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予以保密,若举报属实,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国土局12336或0870-8124648

特此通告

鲁甸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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