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新闻 2025-12-02 16:41 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昭通市人民政府文件
昭政发〔2025〕7号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
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25〕1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全部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村住户(含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二)普查行业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主要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状况、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乡村产业发展、农村居民生活等。
(二)普查标准时点。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一)成立普查机构。设立昭通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调度推进全市农业普查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统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领导小组不纳入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如有变动,由副组长、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普查中的困难和问题,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其中:涉及普查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昭通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遥感工作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昭通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的事项,由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广电局、市融媒体中心、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昭通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作物种植业生产、畜牧业生产、渔业生产、乡村振兴的事项,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林业生产的事项,由市林草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住户户籍的事项,由市公安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字地图、卫星遥感影像、自然资源调查的事项,由市自规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水电的事项,由市水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农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的事项,由市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军农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的事项,由昭通军分区保障处负责和协调;农业普查数据价值挖掘以及相关课题研究等事项,由市委政研室、市社科联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采集、处理、安全存储与传输的技术支撑事项,由市数据局负责和协调;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与普查有关的基础数据信息。
(三)落实经费保障。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昭通市需承担的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涉及的有关工作事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昭通调查队负责和协调。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普查。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普查程序。普查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护普查对象个人信息,严禁对外提供个体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二)严守数据质量。要建立健全覆盖农业普查全流程的数据质量管控体系,完善数据审核验收规范。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数据核查,实行数据质量追溯制度。坚决抵制人为干预数据行为,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准确反映全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
(三)建强普查队伍。各县(市、区)要精心选聘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当地情况、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本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认真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要落实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确保基层普查队伍稳定。
(四)深化宣传动员。各县(市、区)要创新宣传方式,深入宣传和解读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及政策要求,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配合度,积极营造各方理解、支持、配合普查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注重成果运用。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深入开展农业农村发展专题研究,推动普查数据共享,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决策依据。
附件:昭通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昭通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昭通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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