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如何奖励?省自然资源厅公开征求意见

 2024-02-20 16:10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表彰表扬和激励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提供关键信息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制定了《云南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4日。


来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018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


邮编:650224


邮箱:yzrdzfz@163.com


联系电话:0871-65747348




云南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表彰表扬和激励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提供关键信息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认定的成功避险是指发现因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前兆信息,较为准确判断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等,及时向受威胁群众进行灾前预警,使受威胁的人员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因灾人员伤亡的事件。


第三条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针对社会公众及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巡查员。对象是首先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主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因灾人员伤亡的社会个人和单位。


对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通过相关委托业务或购买服务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荐其纳入同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表彰表扬范围,其相关物质奖励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四条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划分为4个等级。


一等奖认定标准是指一次地质灾害过程中,成功避险人数大于100人(含)的事件;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3万元、单位奖励4万元。


二等奖认定标准是指一次地质灾害过程中,成功避险人数50人(含)以上且100人以下的事件;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2万元、单位奖励3万元。


三等奖认定标准是指一次地质灾害过程中,成功避险人数30人(含)以上且50人以下的事件;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1万元、单位奖励2万元。


四等奖认定标准是指一次地质灾害过程中,成功避险人数30人以下的事件;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0.5万元、单位奖励1万元。


成功避险人数是指地质灾害发生后,因未及时组织转移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第五条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由县级自然资源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初步认定后,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予以公示,相关结果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六条拟申报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的个人或单位需在地质灾害发生的6个月内,填报《云南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申报表》,并据实提供相关照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七条县级的初步认定应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开展实地核查,核实地质灾害灾情及转移避险的基本情况,需包括灾害发生的坐标位置、灾害引发原因、规模等级、受灾对象,校对灾害点是否为已掌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是否已开展技防监测预警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州(市)级审核后应在其官方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情况,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个人或单位基本信息及其对成功避险的主要贡献,避免可能的人员伤亡情况,拟定奖励等级。


第九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州(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每年2月份之前,将上一年度的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相关信息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条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经费由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审查、公示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领取奖金的,全部予以追回,相关奖励认定结果予以撤销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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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审核:单娟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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