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18-08-06 14:12(通讯员 袁正雄)8月1日,昭通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昭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全面提升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举是昭通市政府在消防部队改革转隶期间,在全省地市级率先出台《细则》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又一创举。
《细则》紧紧围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起草。为确保文本科学准确、合理合法,更具实践性和指导意义,市消防支队先后召开2次座谈会,听取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消防大队对文本编制的意见;形成文本后于3月19日通过政务平台发文,征求了23个部门(单位)和11个县(区)的意见。根据收到的回复意见,做了充分的吸纳和修改,并在5月8日李彪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专门提请会议对文本进行审议。经梳理,文本在编制期间共收到有效回复意见55条,全部予以采纳,多稿修改后又专门征求市监察委和市法制办意见,最终形成目前的送审稿。
《细则》一共有6章33条,明确了法理政策依据、目的意义、指导原则和各级政府职责,从市级政府开始,县(区)、乡镇政府一直到街道办事处。《细则》还就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别规定了13个行政审批部门和24个行政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了一般单位、重点单位、高危单位不同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制度、工作约谈情形、消防安全追责免责情形,以及消防工作考核、结果应用。为进一步增强文件的可操作性、指导性,《细则》在《办法》的基础上,对市、县、乡三级政府,各行业部门、社会单位的职能职责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对行业部门职责有交叉重叠的进行厘清、认定,并附详细对照表。
《细则》规定了建立市、县两级政府火灾事故调查制度,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的权限。建立事前提醒约谈、事后按实问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追究机制,是《细则》最主要的特点。同时建立了消防安全工作约谈机制、问责机制、从轻追责免责机制。《细则》专门规定:“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负责消防工作的公安机关人员的家人和直系亲属不得从事与消防工程、消防产品经营等有关的任何商业活动。”
在市政府常务会上,昭通市委副书记、市长郭大进特别强调,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自觉站在维护改革大局稳定的高度,正确认识消防改革“变”与“不变”的关系,务必以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负责的使命担当,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切实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并要求各级各部门对照此《细则》,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大消防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完善各项应急救援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