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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说法|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2025-05-30 09:31  来源:昭通市司法局 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有事要问】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身边案例】李某与某分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供货合同,采取先供货后结算的方式结算货款。后该分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无力支付货款,李某找到总公司,总公司推说找分公司。李某咨询,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意衡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昭通市司法局 审核

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供稿

值班编审:马燕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单娟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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