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25-03-06 16:24【有事要问】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且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可以追回来吗?
【身边案例】张三与李四婚后购买了两套房屋,房产证上均为张三的名字。张三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便自行将未住的一套房以市场价卖给王五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李四知道后,十分生气,向人民法院起诉王五,要王五归还房屋。那么,人民法院会支持李四的诉求吗?
【意衡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昭通市司法局 审核
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