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云南实施黑白名单管理

 2023-12-26 16:12  来源:云南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学生家长权益,近日,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印发通知,公布《云南省校外培训黑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提出工作要求:2023年1月1日—12月15日(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新审核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到位的,可以列入“白名单”;本办法施行后,新审核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列入“白名单”。

云南省校外培训黑白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学生家长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机构或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坚持合法公正。黑白名单信息的收集、记录、发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会组织和企业及自然人合法权益,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坚持分级管理。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全省校外培训黑白名单统筹、监督、指导工作;州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州(市)校外培训黑白名单统筹、监督、指导工作;县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校外培训黑白名单认定、动态管理、结果运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坚持动态管理。校外培训黑白名单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动态管理,实时更新。


第六条坚持奖惩结合。将校外培训黑白名单认定结果与开展培训服务、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挂钩,与信用管理、年检有效衔接。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列入“白名单”:


(一)持有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上一年度年检结论为合格并经县(市、区)教育体育、科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示;


(三)无违法违规培训行为或有违法违规培训行为但已按期整改到位;


(四)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个人,经有关部门查核属实后责令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单”:


(一)个人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二)个人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的;


(三)个人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培训机构的;


(五)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或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或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七)出现《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所列12项情形的;


(八)选用未经审核通过的正式出版物或培训材料的;


(九)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和违规选用境外教材的;


(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十一)学科类培训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的;


(十二)学科类培训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形式布置作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


(十三)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的;


(十四)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的;


(十五)在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的;


(十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十七)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的;


(十八)以任何形式宣传炒作“考试状元”、“高分考生”、“考试喜报”、“上线率”等考试成绩及排名有关事项的;


(十九)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的;


(二十)炒作考试押题、猜题话题,引导、误导、质疑考试内容、难度、命题范围等的;


(二十一)与在职中小学教师合作招生、有偿招生的;


(二十二)以暴力、威胁、诱导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的;


(二十三)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宣传的;


(二十四)泄露家长和学生信息的;


(二十五)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高薪挖抢学校教师的;


(二十六)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开展培训的;


(二十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的;


(二十八)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或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从业人员的;


(二十九)出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所列11项情形的;


(三十)授课教师的基本信息及资格证明未在培训机构显著位置公示的;


(三十一)不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和购买社会保险的;


(三十二)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学科类培训机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超过5000元的;


(三十三)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十四)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强行集资,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的;


(三十五)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十六)风险保证金最低额度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金额的;


(三十七)使用本培训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或非本培训机构账户收取预收费,预收费未全额纳入本培训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的;


(三十八)不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退费事宜的;


(三十九)在培训服务合同中设置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格式条款的;


(四十)开具虚假发票或不开发票的;


(四十一)使用消防、建筑、环保、卫生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办学场所的;


(四十二)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


(四十三)上年度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四十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经有关部门查核属实的,列入“黑名单”: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的;


(三)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件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的;


(五)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和举办者等许可范围的;


(六)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 


(七)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处以责令停止招收学员、责令停止举办、吊销许可证件或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条列入“白名单”的培训机构,存在第八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时移出“白名单”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不列入“黑名单”;整改期满完成整改的重新列入“白名单”,整改期满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存在第九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时移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完成整改且整改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移出“黑名单”。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列入“白名单”的培训机构可以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服务,其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可以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其有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上年度列入“黑名单”的培训机构,年检时完成整改的,年检结论定为基本合格;年检时未完成整改的,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县(市、区)教育体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公安等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或个人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县(市、区)教育体育局会同科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白名单”、“黑名单”认定、移出条件,提出拟列入、移出“白名单”、“黑名单”机构或个人名单。


第十五条县(市、区)教育体育局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或个人被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关机构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教育体育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教育体育局收到陈述申辩意见,商科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对拟列入“白名单”、“黑名单”及拟移出“黑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及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市、区)教育体育局作出决定,报州(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并在“云南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州(市)、县(市、区)教育体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行政部门对所有培训机构实行全覆盖、全过程日常监管。


第十八条州(市)、县(市、区)教育体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行政部门对整改期间的机构或个人加强监管,督促、指导其完成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

审核:单娟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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