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党政主要领导不再直接分管人事 财务 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

 2015-09-07 16:49  来源:

本网讯 近日,昭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昭通市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正式印发施行,《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由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主要领导负总责。

《实施办法》由总则、工作原则、责任划分、责任追究和附则5章组成,共计22条。《实施办法》分别就“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的工作原则作了细化明确:一是人事方面,凡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编制管理、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调整、调入、录用聘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由干部人事部门(科室)会同分管领导提出议题,提交班子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二是财务方面,明确不同数额资金的审批程序,日常性一般费用支出由相关部门(科室)提出计划,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大额度资金支出先由相关部门(科室)会同分管领导提出计划,报班子集体研究。特别明确了“财务开支票据坚持‘三人会签’(经办人、证明人、分管领导会签)制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除外)”。三是政府采购方面,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由采购单位相关部门(科室)提出计划,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四是工程招标方面,凡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工程建设招标及竞价承包等重大问题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标及竞价承包的方式、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公开;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由相关部门(科室)会同分管领导提出方案,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五是“末位表态”方面,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均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领导班子会议上,党政主要领导不得首先表态或定调,须经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后,党政主要领导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或决定。

《实施办法》明确了党政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并列出了党政主要领导的4项具体责任、分管领导的8项责任;明确了各级领导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邀请同级纪委(纪检组)或相关纪工委参加,并细化了纪检监察机关在制度落实方面的3项监督责任。

《实施办法》从干部人事、财务、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四个方面,明确了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的27种情形,对分管领导须进行责任追究的29种情形;从监督执纪问责方面,明确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的3种情形。同时,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方式。

《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是昭通市迅速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决定》精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举措,旨在盯住“一把手”、抓住关键少数、管住重要环节,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 (昭通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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