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2015-07-07 17:33  来源:

(续上期)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 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一)签订协议。借款申请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应当与昭通中心签订有《异地贷款合作协议》。 缴存地中心应向昭通中心出具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证明,协助昭通中心调查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及时将借款人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通报昭通中心,并承诺协助昭通中心催收逾期贷款。

(二)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须先行了解咨询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知晓应提供的相关资料要件的内容。

(三)借款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填写异地贷款申请表并授权查询个人征信。

(四)建立系统贷款账户。由昭通中心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的归集模块下统一建立异地贷款专用账户。分中心通过调查了解,对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昭通中心提出建立“某某借款申请人异地贷款专用账户的请示”,经昭通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中心贷款管理科贷款管理员在归集系统异地贷款专用账户录入借款申请人基本信息,分中心提取专用账户的借款申请人,即可打印贷款申请审批表。

(五)异地贷款协查。借款申请人异地贷款的申请经昭通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由贷款管理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缴存地中心发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协查函》、《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地中心自收到昭通中心的函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昭通中心发出加盖缴存地中心联查办公室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复函》。

(六)受理申请。分中心在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复函》后,确定申请人符合贷款条件的,电话通知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持贷款所需资料办理贷款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回借款申请人所提交资料,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七)贷款审查、审批。每笔异地贷款均由昭通中心负责审批,具体审批职能由贷款管理科承担;各县(区)分中心应当有不少于二人对异地贷款进行审查、审核。每笔贷款自正式受理且相关资料提交完备之日起,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贷款审查、审批。

(八)签订合同。贷款经昭通中心审批通过后,由分中心通知借款申请人到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九)抵押。担保方式为房地产抵押的,借款申请人应当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预)登记。

(十)贷款发放。借款申请人持受理贷款的分中心制作的《准予贷款决定书》到贷款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十一)贷款回收。借款人应当按照《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缴存地中心向昭通中心提供虚假《缴存证明》和《协查函》的,由缴存地中心负责收回已发放的贷款,造成的损失由缴存地中心承担。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向分中心提供虚假材料的,分中心有权拒绝其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提供虚假《个人收入证明》骗取贷款的,借款人自收到昭通中心发出的《限期还款函》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还款,昭通中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罚息。逾期不还的,昭通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追收。

第十八条 借款人逾期后,缴存地中心自收到昭通中心《逾期贷款协助催收函》后,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昭通中心催收逾期贷款,并在次月初向昭通中心通报逾期贷款催收情况;若缴存地中心催收不力,昭通中心安排专人到缴存地中心催收逾期贷款的,由此造成的费用由缴存地中心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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