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桥香园”商标 “云南十八怪”美术作品是否被侵权?

 2023-05-02 11:12  来源:云南法制报

4月2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云南省昆明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介绍了2021年至2022年昆明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了期间昆明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楚雄州辖区范围内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全省范围内涉及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驰名商标认定纠纷、垄断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的涉港澳台、涉外的知识产权民商事一审案件。此阶段,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案件数量大、案件增长快、管辖地域广、省内影响大的特点。

2021年至2022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977件,审结案件5934件,结案率为99.28%,同比上升15.99%。其中,受理刑事一审案件82件,主要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受理民事一审案件5894件,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为主。

案例一

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可以继承和传承——江某某诉云南桥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江某某于2017年、2019年分别在第30类商品(方便食品)上核准注册第17678687号、第29226174号“桥香园”商标,并通过案外公司生产、销售“桥香园”方便米线,还在多个实体店铺及天猫电商平台经营“桥香园”方便米线。为经营、推广“桥香园”食品,江某某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带货,并在淘宝平台进行搜索关键词推广。江某某系案外人江某之子,江某等人自1988年起经营“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在云南乃至全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10年,江某等人在第43类服务(餐厅)上核准注册第5846761号“桥香园”商标。江某将该商标许可江某某使用,并签订品牌推广战略合作协议,由江某某通过商业运作增强“桥香园”品牌影响力。

云南桥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成立,以“桥香园”为字号,并在“拼多多”“淘宝”电子商务网经营“云南桥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宠八怪旗舰店”店铺,宣传页面的突出位置标识较大字体的“云南桥香园”,所售商品的外包装箱、外包装均标识较大字体的“云南桥香园”及“云南桥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字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标为“桥香园”中文汉字组合,非固有词汇,通过在“过桥米线”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很容易产生识别效果,具备显著性。虽然该系列商标分别于2017年、2019年才核准注册,但基于在先权利人对于“桥香园”的经营、积累的商誉及授权江某某使用、江某某继续经营推广等事实,应认定案涉商标截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侵权判定中应给予案涉商标较大的保护空间。食品公司在淘宝、拼多多平台的店铺宣传、食品包装上使用突出“桥香园”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食品公司和食品公司经营的“过桥米线”方便食品来源于或关联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桥香园”,侵犯了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恶意。食品公司的企业名称虽经合法登记核准,但根据权利冲突处理原则,食品公司注册企业名称侵害了他人知名的在先权利,造成混淆,且具有恶意,不具有对抗案涉商标专用权的效果。同时,食品公司将案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桥香园”注册商标作为其字号广泛使用,存在主观误导公众的故意,客观误导公众的混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登报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0万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食品公司亦主动联系江某某沟通履行生效判决内容的相关事宜。

【典型意义】法律对商业标识的保护并非标志本身,而是标志背后通过实际使用发挥的识别作用和积累的商誉。商业标识的识别强度与保护程度紧密相关,显著性强度越大,在其指控侵权时,保护范围越宽、保护强度越大,侵权行为的越界容忍度越小。

案涉注册商标最早注册于2017年,距离被诉侵权行为最早发生时间2019年,时间跨度较小,权利人在商标核定范围内使用案涉商标产生的识别作用和积累的商誉难以实现一日千里的效果,在诉讼中举证其知名度的难度也较大。如果仅从案涉商标的使用轨迹界定其知名度并给予对应的保护程度,将可能出现对侵权人打击力度不够,其侵权获利与侵权成本失衡,让侵权人“钻空子”的不当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因此,人民法院充分审查了原告与在先商标的关系,得出“虽然不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相互独立,但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可以继承和传承,在后的注册商标会基于在先注册商标的商誉而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较高的知名度”的结论,给予案涉商标充分保护,并相应的对侵权人施以严惩,不仅判令停止侵权、判赔高额赔偿金,还判令侵权人变更企业名称、登报声明,不仅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应有权益,也有效打击了侵权人“搭便车”的侵权行为。

案例二

“云南十八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李某某诉云南浩锐星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呈贡尚锦园餐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李某某系“云南十八怪”漫画系列美术作品的作者,该系列漫画作品已经取得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云南浩锐星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将大量印制有“云南第一怪,鸡蛋用草串着卖”“云南十七怪,牛奶做成片片卖”“云南十八怪,鲜花四季开不败”等字样及漫画人物等图样的陶瓷餐具,提供至昆明呈贡尚锦园餐厅使用。李某某认为云南浩锐星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呈贡尚锦园餐厅未经许可实施上述行为侵害了其享有权利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云南十八怪”系列漫画作品是原告李某某运用形象有趣的漫画人物并配以精炼诙谐的文字说明的图文形式,对云南的历史文化、地理气候和民俗风情等具有审美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云南浩锐星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将大量印制有案涉美术作品的陶瓷制餐具提供给昆明呈贡尚锦园餐厅流通于公共环境内,客观上与案涉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对享有权利的正常行使相冲突,导致案涉美术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应当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情形予以规制。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运用著作权兜底性权利,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本土知名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十六)项明确列举了著作权法所囊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第(十七)项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进行概括兜底。本案在坚持权利法定的原则下,严格对照法定权利的边界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从立法目的、法定权利行使、利益平衡等角度进行评判,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可责难性予以确认,并适用兜底权利进行保护,有益于鼓励和保护民族文化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对促进民族文化健康发展与繁荣起到一定的规范引领作用。

来源:云南法制报

审核:莫娟   责任编辑:童博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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