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公安局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2-04-08 19:59  来源:昭通新闻网

昭通市公安局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昭通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扫码登记。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配合体温测量、人员登记、身份核查、健康码、行程卡查验等防疫措施的。

二、拒不执行防控管理措施。违反政府发布的有关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管理措施的。

三、故意隐瞒信息。来自疫情高中风险地区或接触过疫情高中风险地区人员,以及新冠肺炎阳性病人,阳性病人无症状感染者,阳性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不报、瞒报、谎报新冠肺炎病情、旅居史、接触史的。

四、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政府通告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

五、违规进行聚集活动。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组织、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不听劝阻的。

六、拒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规定佩戴口罩的。

七、故意违反防控措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以故意关机、不接听工作人员电话、不落实疫情防控指挥部手机短信提示防控要求,故意逃避、阻扰、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日常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

八、故意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蓄意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九、违规散布疫情信息。违规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十、提供或者使用虚假证明。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借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健康码、行程卡等证明的。

十一、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查验健康码、行程卡、体温检测、无码人员信息登记、设施清洁消毒工作,违反规定举办聚集性活动的;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的;或违反疫情防控要求,怠于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等工作要求的。

十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三、扰乱社会秩序。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四、故意伤害、侮辱、恐吓医务等防控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等防控人员,或者对医务等防控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或者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侮辱、恐吓医务等防控人员的。

十五、阻碍执行职务。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阻碍执行职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十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凡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经查证属实,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昭通市公安局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来源:长安昭通 微信公众号

审核:马燕   责任编辑:聂学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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