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2021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公告

 2021-04-16 19:52  来源:鲁甸人社

鲁甸县2021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公告

为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通过创业带动就业,最大限度激发全民创业潜力、释放创业活力,现将鲁甸县2021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以下10类人员在我县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并从事自主创业的,均可申请“贷免扶补”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三)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四)刑满释放人员;

(五)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

(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七)返乡创业农民工;

(八)网络商户;

(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十)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以上人员申请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及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无欠缴社保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且符合(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贷款。

借款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女性最长不超过52周岁,男性最长不超过57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借款人在提交借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二、贷款额度、期限、次数

(一)贷款额度:“贷免扶补”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万元标准核定,最高额度为110万元;小微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二)贷款期限:“贷免扶补”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不超过2年。

(三)贷款次数:获得过“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创业人员和获得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按时还清上次贷款本息、创业项目(或企业经营)良好、增加了带动就业人数,可以再次申请贷款扶持、享受贷款贴息,但累计不超过3次。即:创业人员获得“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次数合计不超过3次,小微企业获得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期限不到,提前还款不能即行享受第二次或第三次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贴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四、还款方式

(一)“贷免扶补”:分3次偿还全部本金,即:贷款合同签订第12个月偿还本金10%,贷款合同签订第24个月偿还本金20%,贷款合同签订第36个月偿还本金70%。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

(三)个人(企业)承担的利息支付方式:由贷款人按照季度付利息。

五、担保方式 

由在鲁甸县工作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担保,也可以由承办银行认可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作担保。

六、贷款所需资料(一式两份)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贷款申请表;

3.担保人责任告知书;

4.担保人工作单位证明及承诺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6.《就业创业证》;

7.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

8.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9.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复印件(户口册首页及本人页);

10.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户口册复印件(户口册首页及本人页);

11.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

12.租房合同;

13.借款人及配偶、担保人征信报告;

14.承办银行认可的国有企业担保人,需提供担保人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记录。

(二)“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

1.“贷免扶补”创业贷款申请审批表;

2.创业计划书;

3.担保人责任告知书;

4.担保人工作单位证明及承诺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6.《就业创业证》;

7.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

8.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9.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复印件(户口册首页及本人页);

10.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户口册复印件(户口册首页及本人页);

11.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

12.租房合同;

13.其他经营有关证件;

14.借款人及配偶、担保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15.承办银行认可的国有企业担保人,需提供担保人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记录。

(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贷款申请;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新招用人员录用登记经人社部门备案资料;

7.上年度或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表(上年度最后1个月或申请前1个月工资发放表);

9.县级承办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承办单位

“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承办单位为:鲁甸县就业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共青团县委、县工商联。

八、有关要求

(一)所需资料,注明原件的须用原件,其他可用复印件。涉及签名的,必须是本人亲笔签名,如果出现代签后果自负。

(二)贷款表册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持身份证和夫妻双方征信报告、担保人征信报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验证后(提交复印件),到各承办单位领取。

(三)领取表册后7个工作日内完善上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严格按交表时间实行先后顺序编号登记管理。

(四)发放贷款前,承办单位会同经办银行对申请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开展贷前调查,属实者即行按程序报审发放贷款。《营业执照》与经营状况不相一致的,终止审批贷款。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息必须真实填写,尤其是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相一致者,一律不予受理。

(六)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只能用于与创业经营、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生活消费或其他投资。未用于创业经营、企业经营有关支持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贷款本金、追回财政贴息资金。

(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自2021年4月19日启动,7月30日结束。各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要严把贷前资格审核、贷中程序管理、贷后跟踪服务关,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各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负责解释和执行。

(九)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就 业 局  马   娟  8124784

工     会  甘立梅  3013719

妇     联  徐斯志  8121341

共 青 团  王振宇  8121333

工 商 联  赵兴旭  3013689   

鲁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鲁甸人社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聂孝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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