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市场监管“云安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1-03-31 13:17  来源:昭通新闻网

昭通市市场监管系统自“云安行动”开展以来,依法履职,全面出击,查办了一大批涉及有毒有害食品、不合格商品、商标侵权、特种设备、虚假宣传、电子商务等方面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下步工作中,昭通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全心全意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履行部门法定职责,增强协同共治,依法查办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案件,服务昭通经济健康发展!

※食品类案件(4个)※

案例一:巧家县白鹤滩镇佳家福超市经营过期食品和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29日,巧家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巧家县白鹤滩镇佳家福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其店内有待售的过期食品和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巧家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众合食品”开口笑预包装食品上标称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6日,保质期为12个月,至巧家县市场监管局查获时已经过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店内摆放待售的预包装食品为冷冻鸡爪,该食品外包装上无标识标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巧家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没收无标识标签的冷冻鸡爪,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彝良县喜利多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20日,彝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彝良县洛旺苗族乡洛旺村的喜利多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摆放在货架上销售的妙恋牌益生菌发酵饮品等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彝良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中,妙恋牌益生菌发酵饮品5瓶,生产日期2020年5月2日,保质期8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18天;红色金典啤酒7罐,生产日期2020年1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10天;康师傅麻辣排骨面7包,生产日期2020年7月19日,保质期6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1天;康师傅香辣牛肉面6包,生产日期2020年7月19日,保质期6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1天;康师傅卤香牛肉面11包,生产日期2020年7月13日,保质期6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7天;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彝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大关县玉碗镇国春便利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1年2月23日,大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关县玉碗镇国春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便利店货架上摆放有20余种预包装食品,便利店有《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大关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2020年1月,当事人在大关县青树枝加油站营业厅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大关县玉碗镇市场监督所执法人员多次督促当事人办理相关证照,其只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进一步调查表明,当事人从开业至被查获时止,销售食品总金额为9689.5元,获利2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大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4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大关县天星镇和谐平价大药房未经许可销售保健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3日,大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关县天星镇和谐平价大药房现场检查,发现非药品区域货架上有保健食品销售,其店内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大关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云南龙津药业销售有限公司、昆明美太保健品有限公司、昆明市吉梦妮商贸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共购进9200元的保健食品进行销售,获利4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大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类案件(2个)※

案例五:云南中石化燃气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气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23日,云南省燃气计量检测所对云南中石化燃气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昭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云南中石化燃气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共购进不合格液化石油气4.87吨,进货单价为3200元每吨,销售单价为5800元每吨。进货时,云南中石化燃气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支付850元每吨的运费;销售时送货上门,支付296元每吨的运费。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已于2020年9月29日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涉案液化石油气的货值金额为28246.00元;违法所得为7080.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昭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80.98元,处5649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昭通市永华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气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23日,云南省燃气计量检验所对昭通市永华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昭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昭通市永华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不合格液化石油气4.9吨,进货单价均为4200元每吨,销售单价均为6000元每吨;进货时,昭通市永华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400元每吨的运费;销售时,由经销商自行上门提货,昭通市永华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支付运费。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已经于2020年9月29日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涉案液化石油气的货值金额为29400元;违法所得为68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昭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860元,处7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类(1个)※

案例七:盐津县人民医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基本案情:2021年2月2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安行动”第四督察组发现,盐津县人民医院所使用的一台电梯不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不能提供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盐津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涉案特种设备为曳引驱动电梯,该电梯最后一次定期检验合格的日期为2019年12月18日,根据电梯管理的有关规定,该电梯应每1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下次检验日期应为2020年12月17日。当事人自2020年12月17至2021年2月4日未主动对上述电梯采取停止使用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盐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电子商务类案件(1个)※

案例八:昭通合茂商贸有限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平台内经营者未公示行政许可信息案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5日,昭通市市场监管局在跨部门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中,发现昭通合茂商贸有限公司运营的“美团外卖”电子商务平台存在部分入驻商家未在客户端公示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信息,责令平台运营方进行整改。2021年2月5日,昭通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外卖平台的网络监测中发现“美团外卖”电子商务平台并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昭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昭通市昭阳区正味堂老鸭汤火锅店、昭通市昭阳区外公饭店、昭阳区舒嬢嬢小吃店等三家经营者分别在2020年3月、12月、12月与昭通合茂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入驻“美团外卖”平台经营,三个商家在入驻过程中皆向昭通合茂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信息,但昭通合茂商贸有限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上述商家未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信息对消费者进行公示。进一步调查发现,截止2021年2月底,昭阳区入驻“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的商家共836家,除60家具备连锁能力的大型商家完成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信息的公示外,昭通合茂商贸有限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其余776家入驻商家皆未完成信息公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构成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平台内经营者未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昭通市市场监管局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谭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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