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丨民政部门政策文件摘录

 2019-07-19 15:12  来源:昭通新闻网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赢全市脱贫攻坚战,昭通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了国家、省、市出台的脱贫攻坚政策要点,供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参考。收集整理难免有疏漏政策的适用以相关职能部门解释为准。

民政部门政策文件摘录


逐步提高标准。2019 年和2020 年,续现固“两线合一工作,合理提高保障标准,使保障标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同时,根据保障标准调整情泥, 逐年提高低保补助水平。

实行分类施保。通过三条途径,保障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一是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 类);二是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 类);三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 类)。三类低保户均须精确识别到户,做到县级和乡镇有档案、村村有表册、户户有卡片,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要重点向A 类和B 类低保对象倾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C 类低保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 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应主要通过临时救助和“救急难”进行救助。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昭政办发(2017) 26 号 发文单位: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7 年3 月9 日。 


农村低保实现精准救助。一是坚持应扶尽扶。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二是落实应保尽保。三是做到应退尽退。四是实施分类施保。(对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的家庭实行分类施保,其中:重点保障户(A 类)应按照保障标准的80%—90% 进行差额补助;基本保障户(B 类)应按照保障标准的60% - 70% 进行差额补助;一般保障户(C 类)应按照保障标准的40% - 50% 进行差额补助。五是加强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重点保障户(A 类)、基本保障户(B 类)、一般保障户(C 类)分别按年度、半年度、季度进行复核复审,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保障类别或按程序予以退出,做到“应退尽退”;对新识别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医疗救助实现全面覆盖。一是继续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是继续开展好民政直接医疗救助。(根据就医地点,按照乡镇30%、县(区)20%、市级15%、市外10% 的标准在1 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其中:年度内累计门诊救助最高不得超过500 元,低保对象住院救助最高不得超过6000 元、特困供养及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救助最高不得超过1 万元。)三是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 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2 个病种,产生的医疗费用, 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在资金有保障的条件下民政部门按以下标准实施救助:单次个人自付费用在1 万元至3 万元(含3 万元)的按30% 比例救助,3 万元至5 万元(含5 万元)的按40% 比例救助,5 万元以上的按50% 比例救助;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 万元(含2 万元)的按30% 比例救助。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起付线为1 万元,对起付线以上的自付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救助限额每人每年为10 万元。镇雄县可参照市级政策标准和基金筹集情况,完善本县医疗救助制度, 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特困供养实现应养尽养。将具有本地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是发放基本生活救助和照料护理补贴。二是采取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 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 周岁的, 安置到相应的社会福利机构。) 

全力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一是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孤儿基本生活;通过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孤儿。二是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甄别及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工作的通知》(云民福〔2014〕17 号),将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0—18 岁儿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三是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 号),明确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 ,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 具体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额度,全额执行, 并列入财政预算。

临时救助实现应救尽救。对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 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 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 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 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 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应按照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预拨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资金,确保其有效实施1000 元 (含)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

社会工作参与脱贫攻坚。社会工作专业力量要在贫困地区党委政府领导下,围绕脱贫攻坚的实际需求,重点开展以下服务:一是参与贫困群众救助帮扶。二是参与贫困群众脱贫能力建设。三是促进易地搬迁贫困群众融合适应。四是参与贫困地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五是针对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开展关爱服务。 

——《昭通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昭通市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方案的通知》(昭民发〔2017〕87 号) 发文单位:昭通市民政局,发文时间:2017年9月1日。


坚持应扶尽扶。重点对2016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2952 元(相当于2010 年2300 元不变价)的农村低保户通过贫困标准规范程序识别后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应纳尽纳。

落实应保尽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按程序重点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一是通过贫困对象动态管理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且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 二是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卫计部门确定的45 类重特大疾病、48 类次重点疾病及长慢疾病)正在治疗期间,因自付部分金额超过家庭经济收入而负债, 导致生活困难的;三是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残疾或年老体弱导致丧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低下,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四是供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大中专学校,因支付金额超过家庭经济收入标准而负债,导致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五是家庭现在居住使用为C、D 级危房,且经济生活困难,无经济能力新建或加固的;六是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七是因国家重点工程、城市拆迁、农村修路、水利基础、公益性设施建设等原因失地,或者因优抚、移民等原因享受农村低保, 且目前家庭情况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

做到应退尽退。农村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程序退出:一是家庭成员中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二是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三委”干部的;三是拥有大额存款或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的;四是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的;五是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六是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不含农业合作社及以土地和各类生产资料、产业扶持资金、小额贷款入股相关经营活动作为脱贫措施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七是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八是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九是家庭成员中的死亡人员、失踪人员、服刑人员;十是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十一是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实行“特殊保”“政策保”, 且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十二是当地政府规定的不符合继续享受低保的其它情形。

实施分类施保。对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的家庭实行分类施保,其中:重点保障户(A 类)应按照保障标准的80%—90% 进行差额补助;基本保障户(B 类)应按照保障标准的60% - 70% 进行差额补助; 一般保障户(C 类)应按照保障标准的40% - 50% 进行差额补助。1. 重点保障户(A 类):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 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低保保障标准40% 以下, 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极困家庭,2. 基本保障户(B 类):指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 家庭人均纯收入在当年低保标准的41%—70% 范围内,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中等贫困家庭,3. 一般保障户(C 类):指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纯收入在当年低保标准的71%—100% 范围内,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4. 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应主要通过临时救助和“救急难”进行救助。

加强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复核。重点保障户(A 类)、基本保障户(B 类)、一般保障户(C 类)分别按年度、半年度、季度进行复核复审,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保障类别或按程序予以退出,做到“应退尽退”; 对新识别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昭政办发(2017)127 号 发文单位: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2017 年8 月9 日


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作用。7 个深度贫困县(市、区)要逐年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确保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稳步提高且高于现行脱贫标准。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切实把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于通过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等方式实现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可在3 至6 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继续享受低保(回报周期较长的产业可以适当延长至最长不超过12 个月),通过“救助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和发展产业的稳定性。

加强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是做好资助参保。对深度贫困县区农村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资助,对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外的农村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 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实行定额资助参保,确保民政救助对象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二是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取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除镇雄县外的其余县区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0 万元。三是加强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对象(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 等困难群众给予住院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 的,通过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报销到90%,通过实施“四重保障”措施,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四是简化手续,方便困难患者就医。实施深度贫困县级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依托医保信息系统,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四重保障”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窗口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

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深度贫困县区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做到应养尽养。严格落实两个“不低于”,即各县区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和省级规定的标准,鼓励在此基础上提高供养标准。强化体现政府兜底保障职责,对于失能、半失能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护理补贴。

深入落实好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一是妥善解决好农村贫困人口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全面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功能,逐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 丰富救助手段,着力解决好困难群众的个案性急难问题,形成政府托底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强大合力, 坚决杜绝和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二是认真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及时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将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发放护理补贴范围。

——《关于印发〈昭通市民政局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昭民发〔2018〕10 号)发文单位:昭通市民政局,发文时间:2018 年3 月16 日。


省级提标要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 年, 全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557 元/人/ 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 年,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3500 元/人/ 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2018 年,全省城市特困人员、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665 元/人/ 月。特团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的特人员)70 元人/ 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40 元/ 人/ 月。

昭通市提标要求:统一提标。具体要求为:一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57 元/人/月;二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504 元/人/年, 与本年度国家预脱贫线基本一致;三是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分城市和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统一提高到665 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严格参照省级指导标准执行: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70 元/人/ 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不得低于40 元/人/ 月。

——《昭通市民政局转发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18 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文件的通知》(昭民发(2018)42 号)发文单位: 昭通市民政局,发文时间:2018 年8 月7 日。

来源:昭通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聂学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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