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用工企业和单位,这些政策要知晓

 2019-12-18 09:14  来源:昭通新闻网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昭通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健全、完善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制度。

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制度,否则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受到联合惩戒甚至被判刑或者拘役。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施工企业与农民工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实行分账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促使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实行银行代发制度

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总承包企业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将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纳入“黑名单”管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查处,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开展联合惩戒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联合惩戒。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将开展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含了30条。比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欠薪要入刑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将面临3-7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1年5月至2019年9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0243件。其中,对767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116名被告人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农民工群体值得所有中国人乃至世界人士尊重。中国过去几十年的发展成就,相当程度是农民工背井离乡、起早贪黑干出来的。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要求,希望我们昭通的各类企业和单位对农民工多一份关心、关爱,及时足额支付他们的“血汗钱”,不要让他们“流血、流汗、再流泪”!

(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聂学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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