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云南企业注意!符合这些条件可申请返还失业保险

 2019-07-15 11:00  来源:@云岭先锋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厅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度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75号)。通知规定: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以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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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稳岗返还的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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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稳岗返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社保经办机构独立作参保登记的参保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2018年度已足额缴费。存在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缓缴手续并在申报暂时性困难企业前足额补缴2018年度失业保险费的,视为足额缴费。

(2)经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不裁员或少裁员(上年度裁员率低于统筹地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上述裁员率是指:本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到期、终止等裁员人数与本企业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3)2016、2017年度生产经营稳定、正常,效益正常且盈利,2018年度以来受外部环境影响效益大幅下滑,出现亏损(盈转亏),2019年度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有望扭亏为盈的困难企业。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5)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记录,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违法事件的企业,且不属于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僵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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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返还的返还标准

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即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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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返还的申请

参加失业保险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返还失业保险费的书面申请。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2018年受外部环境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及应对危机的办法、2018年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和原因、采取的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及效果、企业制定的恢复生产经营绩效的扭亏计划及执行情况等内容。填写《云南省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审批表》。企业在申报时,要提供企业信用情况,企业信用情况由申请企业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查询,并提供其查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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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返还的资金使用

享受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失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不再同时享受规定的失业保险费返还。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仍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来源:云岭先锋(图片来源于网络)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雷娟娟 (实习生 罗业曦)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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