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你们脸红,昭通这些人不赡养父母被告上法庭!

 2018-06-21 10:53  来源:@昭通日报综合丨@鲁甸县人民法院丨威信县人民法院丨彝良县人民法院丨@微扎西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法律中也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然而现实生活中

总有极少数人挑战道德的底线和法律的尊严

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

很多老人晚景凄凉

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理由千千万

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来感受


八旬老太索要赡养费

5月11日上午,鲁甸法院人民家事少年审判庭到县城“太阳湖社区”巡回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据查,原告陈某今年85岁,与丈夫(已故)共生育三子四女。陈某体弱多病,日常生活需要他人料理,现靠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高龄补贴生活。此前,三个儿子曾多次协商原告赡养事宜,但因鲁甸“8.03”地震后,三子曾领取过父母的灾后重建国家补助款5万元,长子、次子对此有不同意见,加之长子、次子为土地问题曾发生过打架事件,三兄弟未能达成一致,陈某遂起诉至法院,现陈某暂住被告邓廷书家中。

庭审中,陈某及三个儿子均认为四个女儿出嫁前分得的承办土地已经被三个儿子分割,四个女儿也未参与分配家产,故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

庭审开始时,由于被告较多,意见不统一,在法官耐心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就赡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三个儿子每人每年支付陈某赡养费1000元,至陈某死亡时止,陈某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三个儿子均摊,第三子负责照料陈某日常生活。

养父委屈状告养子

2017年5月5日,威信法院巡回到扎西镇田坝村村委会,对王某良状告养子王某江不履行赡养义务一案进行审理。原告王某良育有一子三女,并捡养有一子王某江。老人认为,自他生病十多年来都是儿子王某波对他进行赡养,三个女儿也尽了一定的义务,但养子王书江没有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要求养子王书江从现在开始单独承担对他的赡养义务。被告王某江觉得养父分割财产不均不想赡养养父,三个女儿认为未分割老人财产便没有赡养义务。经办案法官从法律、情理上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三个女儿认识到了自己的无知和错误,同意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但被告王某江仍坚持不赡养老人。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均应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且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赡养老人上具有同等义务,即5子女均具有赡养义务,故被告王某江应承担五分之一赡养责任。另查明,目前云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830元每年。承办法官遂当庭判决被告王某江每年给付养父王某良赡养费1366元。

七旬老人状告五子女赡养纠纷案

2017年8月,云南省彝良法院荞山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付某某诉李某某等五被告赡养纠纷一案。 

1944年出生的老人付某,与老伴李某某(已故)于1962年共同生活,生育三男二女,皆已经成家,自老伴2016年去世后,子女五人便找借口推脱对老人的赡养。老人只好与长孙共同生活。如今年岁较高,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特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给予生活费、有病医疗、轮流赡养。

庭审开始后,五被告人不知道是怕丢面子还是其他原因,仅来了一个被告,另一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在原告代理人出示的证据中,长女李某某曾在村委会调解时说“嫁出门的女,泼出门的水,她不应该赡养老人”。到庭的一被告说,他已经将父亲养老送终了,母亲不该他赡养。

法庭经审理后当庭判决,老人由三儿子赡养,其余四子女每人每年支付老人1800元的生活费,因病痛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五子女共同承担。

在农村,兄弟姐妹较多的家庭很常见,弟兄姊妹之间在各自成家后,因配偶与老人的关系不睦、因家庭财产土地房屋分配上认知的不公等原因,使各有小家的子女认为对老人的赡养不是一个人的责任,皆找借口推脱赡养老人的责任,使很多老人在年迈后无家可归,甚至流落街头、捡拾垃圾维持维持生活而郁郁终生。

近日,威信县法院发布通告,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威信县

关于敦促赡养义务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

通告

 我县在开展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有些乡镇存在少数的赡养义务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白己居住于宽改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让父母长期居住在脏、乱、差等条件简陋的危旧房中。

“百善孝为先”,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倡导文明家风,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遗弃、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而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赡养义务人必须在6月3O日前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主动承担赡养义务,否则7月1日之后,仍未履行赡养义务人,政法机关将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严肃追究赡养义务人法律责任。

三、赡养义务人不履行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需要法律帮助和服务的,司法部门可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四、在脱贫攻坚领域,发现赡养义务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将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赡养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积极鼓励人民群众对不履行赡养义务违法行为向政法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0870)6120662(县委政法委)

(0870)6120594(县人民法院)

(0870)6122000(县检察院)

 (0870)6125110(县公安局)

(0870)6124427(县司法局)

举报邮箱:wxzf662②126.com

威信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法律知识链接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2007年3月30日

 (以下内容为部分节选)

第一章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为老年人提供社会救助、邻里互助;应当尊重各民族敬老、养老的良好风俗习惯。

第三章  家庭保障

第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义务的公民,应当履行赡养扶助义务;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其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较低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按时给付赡养费或者生活必需物品;在精神上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环境慰藉老年人;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承担护理、照料的责任。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其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自己履行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义务确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共同赡养人在征得老年人同意后,可以就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对赡养义务有争议的或者老年人要求签订赡养协议的,应当签订赡养协议。

赡养协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协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履行。

第十四条  老年人子女、亲属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有价证券、生产生活用品等财产所有权。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和老年人与公民、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的,其子女、亲属不得干涉。

子女、亲属不得侵犯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

成年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第十五条  老年人有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意愿,不得强迫被赡养的老年夫妻分开居住;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

老年人自有房屋,其子女、亲属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房屋转移、过户、交换等手续时,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

老年人与其子女、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

 第十六条  老年人的子女、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妨碍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小编有话说:

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拉扯大,老了本应该享受天伦之乐,却面临无人赡养的局面,真是让人心寒!虽经法官调解画上了圆满句号,但我们更希望这些子女们能打心眼里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义务,用心对待父母,照顾好他们!

最后

小编奉劝一下那些不孝儿女

拒不赡养老人

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

还可能导致坐牢


审核:   责任编辑:李梦菲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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