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过完年,昭通一男子竟连续持刀抢劫5次......

 2018-02-26 16:41  来源:昭通新闻网

2018年2月24日,昭阳刑侦大队、凤凰派出所联合破获系列抢劫案,抓获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1名,破获抢劫案件5起。

2018年02月21日凌晨4点左右,杨某(男,26岁)在锦怡快捷酒店服务台值班,突然一个男子持刀进入酒店进行抢劫,没抢到钱后,该男子恼羞成怒,把柜台上的一台验钞机砸坏后逃走。

2018年02月21日23时许,李燕某(女,17岁)在昭阳区凤霞路之家便利店上班时,被一个男子拿着一把水果刀进到该店里实施抢劫,抢走店内一包软壳中华烟、一包大重九烟、一包软壳玉溪,总计损失195元。

2018年2月22日2时30分左右,李某(女)在环城北路D区D二幢8号之佳便利店上班时,被一男子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抢走收银台的785元钱。

以上三起案件发生后,刑侦大队联合凤凰派出所立即开展工作,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2018年2月24日上午,在昭阳区珠泉路一家小旅馆将犯罪嫌疑人李顶飞(男、汉,18岁,昭阳区旧圃镇人)抓获。

通过讯问,李顶飞供述了近期在昭阳区持刀抢劫5起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顶飞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刑法条文

(1)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源:昭阳警方

审核:   责任编辑:李丽娟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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