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违法报复纵火 触犯法律获刑

 2018-02-01 17:23  来源:昭通新闻网

昭通新闻网讯(通讯员:陈坤)“火”是日常生活中与人们息息相关的东西,它的用途非常之广泛,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很多便利,但它也有双面性,用好了能造福社会,如果用不好必然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有问题、有矛盾就不能通过正常的方法渠道去解决吗?

非得违法放火报复心里才畅快吗?

2017年5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骑车经过溪洛渡镇景凤路广电局岔口时看见有几辆摩托车停放于该处。误认为其中的一辆摩托车(陈某某所有)是之前与自己闹矛盾的人的摩托车,便下车将自己车上用来擦水的毛巾放在改摩托车坐垫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毛巾后离开现场。陈某某的摩托车被点燃引发火灾,火灾致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停放在此处的五辆摩托车和人行道上的一棵绿化树被烧毁,旁边住户阳某某家墙壁被熏黑,落水管被烧毁。经鉴定,被告人徐春桂的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1030元。


违法报复行为过后是不是真的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和对被害人的赔偿呢?答案显然不是。


在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协商一致并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9700元,其中赔偿黄某某7000元、李某某6000元、赵某某4000元、阳某某5000元、陈某某5600元、永善县园林管理所2100元。以上被害人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法庭宣判,庭中被告人当庭后悔不已,只恨当时被报复心里蒙蔽了双眼。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了报复他人,以放火的方法焚烧他人财物,对不特定的公民财产造成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


法官寄语:

生活中我们会遇到许多的人和事,在其相处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问题和矛盾,但是每当这种时候我们一定要冷静的利用法律去处理和化解,而不是用违法的行为去报复他人,要相信国家法律对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是“零”容忍的态度,绝不会让任何违法行为来挑战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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