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出台问责办法“二十条”剑指基层党建“不作为”

 2017-01-07 11:22  来源: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树牢“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的理念,近日,昭通市委常委会审议出台了《昭通市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以严肃问责倒逼基层党建责任落实。《问责办法》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制度办法制定,包括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附则等共计5章20条。

规定向谁问,3类主体成为问责对象

问责办法所列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基层党组织及班子成员、组织部门及党务干部,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党委(党组)和基层党组织的问责,将视其履职不力、失职失责具体问题和情节轻重,给予检查、通报、改组三种方式的问责处理。对组织部门的问责,将视其履职不力、失职失责具体问题和情节轻重,给予检查、通报两种方式的问责处理。对党组织班子成员、党组成员和党务干部的问责,将视其履职不力、失职失责具体问题和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方式的问责处理。

强调问什么,9种问责情形将被追责

《问责办法》规定了对9种情形进行从严问责,主要包括:党建责任落实不力的;基层组织建设不力的;领导班子建设不力;干部队伍建设不力;党员发展教育管理不力;制度执行和落实不力;作风建设不力;基层基础保障不力;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明确怎么问,4个步骤实施问责处理

问责程序包括问责线索受理、开展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决定、问责决定执行4个步骤。问责线索来源为各类情况反映、上级领导批示、部门问责建议、媒体曝光材料。调查核实由相应党组织、组织部门牵头,原则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问责决定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组织部门可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涉及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和对下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的问责,组织部门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决定执行应当及时宣布和进行督促,并在20日内将问责决定归入个人档案,1个月内办理完毕涉及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相应手续。

问了怎么办,4条原则底线强化结果运用

在结果运用方面,问责办法划出四条原则底线,规定不同问责处理方式对应的运用结果。一是受到检查、通报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二是受到诫勉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半年内不得提拔。三是受到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先评优和提拔使用资格,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四是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处分的,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昭通市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昭通市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办局,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市直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中央、省属驻昭有关单位党组织:

《昭通市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委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昭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昭通市委组织部

2017 年1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着力强化管党治党责任,推动基层党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制度办法,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必须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问责主体为各级党组织,组织部门具体负责问责日常工作。问责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基层党组织及班子成员、组织部门及党务干部,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党建责任落实不力。没有严格按照职能职责抓基层党建,造成工作失误的;对上级党组织交办和督办的基层党建重点任务消极应付,影响工作进度的;连续两年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排名靠后的;

(二)基层组织建设不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工作推进不力的;没有按期开展党组织换届工作,或换届选举工作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抓得不到位,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三)领导班子建设不力。领导班子思想教育抓得不实,未定期组织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的;班子议事规则等制度不健全,民主集中制坚持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或造成失误的;

(四)干部队伍建设不力。不重视干部教育培养的;选拔任用干部政策规定把握不准、资格条件把关不严,违反程序和规定使用干部的;管理干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干部队伍作风涣散的;管理的干部出现违纪违法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党员发展教育管理不力。没有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展党员,党员档案不规范、不完整的;党员日常教育监督管理松懈,出现违法违纪党员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制度执行和落实不力。落实“三会一课” “党员积分制管理”“党费日”“党员服务日”“党员固定活动日”等基本制度不到位的;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重要制度不到位的;

(七)作风建设不力。村级值班坐班、为民服务、村务全公开等为民服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基层干部作风粗暴、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群众意见较大的;

(八)基层基础保障不力。党务干部未按规定配备的;党建工作经费、村级干部岗位补贴等经费保障未按规定落实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综合服务平台管理使用滞后的。

(九)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对党委(党组)和基层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六条 对组织部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对党组织班子成员、党组成员和党务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条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问责对象采取通报问责的,应当在问责决定中明确通报的范围。

第九条 被问责未及时整改,干扰、阻碍问责工作,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等情形之一的,从重问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等情形之一的,可从轻问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问责程序包括问责线索受理、开展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决定、问责决定执行等。

第十一条 问责线索来源:党员、群众、党组织或其他组织的情况反映;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党政职能部门、纪检与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两代表一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组织部门开展检查、督查提出的问责建议;新闻媒体曝光材料;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二条 开展调查核实。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组织部门根据问责线索,报批启动问责程序。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责事项,由相应党组织、组织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集体研究决定。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提出问责处理建议。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的问责,组织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需要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组织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的建议。

对下级党组织及组织部门的问责,组织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的建议。

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执行。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应当在20日内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对象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问责对象受到基层党建工作问责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到检查、通报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受到诫勉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

(三)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先评优和提拔使用资格。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四)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处分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受到问责的党委(党组织)和基层党组织应当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受到问责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昭通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县区党委、乡镇(街道)党委、市(县区)直部门单位党组织依照本办法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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