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新闻 2023-03-27 15:08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道路占用费管理,根据相关规定,拟对我省城市道路占用费部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4月4日前通过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ynfssfjj@163.com
联系电话:0871-63957239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
邮政编码:650021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占用市政道路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费中的机动车辆临时停放标准,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市政道路管理维护单位的同级价格、财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定最高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为保持同一区域内收费水平的一致性,上述城市道路占用费最高不超过同区域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最高标准,按照“车行道高于人行道、人行道高于路肩”的原则具体确定。
二、除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进行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以及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外,其他车辆不得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三、收费时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四、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具体收费标准的管理工作;执收部门要做好城市道路占用费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征收政策解释和票据供应工作。
五、本通知与此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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