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昭通、昭通日报
2019-02-22 14:48昭通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公告
为切实推动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关于集中处理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 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3月5日。
意见反馈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ztgtzqyj@163.com。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2月20日
关于集中处理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动产
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工作目标
2019年,全面启动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处理完成60%以上;到2020年底,基本消除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且项目补办完成验收手续后,方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缴纳罚没款存在较大困难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优先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对逾期未缴清罚没款项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列入房地产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目录,由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对逾期未缴清的罚没款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因项目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单项验收未通过,造成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按分项提出的处理意见办理。
因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且未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项目(房屋),导致工程质量无法验收、无法确定质量等级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工程质量鉴定结论为合格的,登记部门依据鉴定报告予以办理登记;工程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整改合格后,登记部门予以办理登记。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前实施的项目,未办理房产证或土地证的,不再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由登记部门直接办理登记,时间认定以土地审批材料审批时间为准。1990年4月1日—2007年12月31日和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项目,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当年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规划核实后,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相关情况作如下处理:
1. 划拨用地建房(含集资建房、征迁安置房等)。
(1)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实际建设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按相关程序完善规划核实手续,登记部门按核实的结果予以登记。
(2)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实际建设超出规划审批要求的(非测量误差)。超建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准予或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对不予核实认可的超建部分由现住房权利人作出“城市建设需征用时,所超占超建部分必须无偿交付拆除,并不再继续扩建、加建”的书面承诺,登记部门只登记其规划许可部分;对超出规划许可部分,由各县市区按相关规定处理。
(3)已办理部分规划手续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根据建设项目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分类进行处理,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给予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无法整改的,不予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2. 居民自建房(含易地搬迁安置建设、自建安置房等)。
(1)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实际建设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按实际情况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登记部门按核实的结果予以登记。
(2)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实际建设超出规划审批要求的(非测量误差)。超建部分由各县市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处理方式,依法给予拆除或处罚后进行认可,并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3)已办理部分规划审批手续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尚未列入收储征迁范围,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按相关规定处罚后给予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用地手续合法但建设超出规划的,超建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理。违法建设对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影响的,一律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对不自行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在案件处理完毕前,不予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3. 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合作开发)。
(1)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若存在公共公用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未完善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整改至满足规划要求后,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因开发建设单位注销、经确认无力继续履行开发义务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失联、拒不配合履行办证义务导致无法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的,由项目所在办事处(镇)牵头组织业主委员会或过半业主代表向规划部门申请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2)已办理部分规划手续但供地性质仍属划拨用地(尚未转为出让用地)或权属尚未明确的开发项目。由用地单位先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缴清土地出让金,再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申请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3)办理部分规划审批手续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出让用地项目。已建设竣工的,根据项目(房屋)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分类进行处理。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给予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对城市规划影响尚可采取措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整改完成后,给予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对城市规划影响严重无法采取措施整改的,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予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4. 其他相关情况。
(1)已办理土地证或土地权属来源合法但无房产证的。对现状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法依规处罚后,依据核实结果进行登记。
(2)已办理房产证但未办理土地证或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先申请规划核实,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材料,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完善土地手续后,予以登记。
(3)未按批准的用地性质及建筑审批功能进行开发建设的。对项目各建筑分类用途进行核实后,超出已签《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面积部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出让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依法完善土地使用手续。
(4)未经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的。属未批先建或擅自增加容积率的,依法依规处罚后,进行规划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以规划核实面积为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补充合同》,依法完善土地使用手续。
(5)存在私搭乱建情况的。限期由开发商或业主自行拆除,对拆除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给予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文件。对于项目内个别私搭乱建拒不拆除或拆除不彻底的,不予办证,待拆除完毕后方能办证。
(6)需要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需按相关规定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再行办理。超建筑面积(超容积率)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城市规划区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1. 1998年9月1日(《消防法》施行日)前建成的。未进行改建(含用途变更)、扩建的,可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手续。工程项目建成时间的核定,由住建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2. 建设工程已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合格意见的。按照设计审核(备案)通过的施工图或通过设计审核(备案)时实施的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对于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消防部门在按照《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组织消防验收(备案)。
3. 项目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合格意见的。
(1)建设工程已经施工、竣工或投入使用且还未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原则上按照申报时实施的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办理;对于因未办理手续导致工程建设时就存在火灾隐患的,依法进行处罚,整改达到消防技术标准后,办理行政许可(备案)手续;对因违规设计、违规施工导致工程建成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技术规范标准督促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办理行政许可(备案)手续。对火灾隐患未整改的,不予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2)已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但意见为不合格,或消防设计备案未抽中、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中,发现存在消防设计问题的。根据消防设计审核(备案)不合格意见所列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4. 申报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手续过程中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照的。由住建、规划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或证明材料(书面意见或证明材料需住建、规划部门正式研究后的公函),消防部门组织开展消防技术审查或消防技术检测,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或检测意见。
1. 未按人防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进行处罚后,补办人防验收手续。
2.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经验收合格,补办人防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3. 人防易地建设的项目。应建必建,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1. 超占出让红线外土地的。
(1)超占出让红线外国有建设用地的。对超占部分的范围及项目实际进行占地勘界认可,依法予以处理后,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出让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签订《补充合同》。
(2)超占出让红线外集体土地的。先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后,组织报件经有权机关批准后补办相关用地手续。
2. 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存在擅自增加建筑面积、主体建筑部分占用出让红线外国有土地、划拨用地与出让用地合并建设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土地出让金按原出让时《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出让地价取高值计收。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相关规定计收:单位公房(仅限住宅)已处置的,按资产处置时间节点计收;原划拨用地未补办出让手续,按规划批准进行房地产开发(与出让用地合并建设的除外)的,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时间节点计收。
(3)以出让方式供地但未签订《出让合同》或者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分不同情况进行计收:已签订《出让合同》但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按原合同约定计收土地出让金;未签订《出让合同》但已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权利人可凭出让金票据和政府批文向登记机构直接申请不动产登记;未签订《出让合同》且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按政府批准时点基准楼面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
(4)改变规划用途或其他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原行政划拨用地经规划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时点、新用途及各县市区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的标定地价标准计收;原出让用地经规划批准改变用途,土地出让金按规划批准时点及新用途基准楼面地价计收。
(5)将原划拨国有土地进行职工集资建房的。先依法进行规划核实后,按各县市区制定的有效合法政策及标准上缴土地出让金。
(6)未经批准整体或部分改变规划用途(含建筑使用功能条件)且已办房产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住建、规划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予以依法处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出让方案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按相关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关于开发建设单位注销灭失或企业法人代表失联、建设(原售房)单位撤并或改制、拒不配合履行办证义务的问题
1.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因开发建设单位注销灭失或企业法人代表失联、拒不配合履行办证义务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开发建设企业是否已注销进行确认;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确认企业法人代表的失联情况;由项目(房屋)所在的镇街提供该小区无法办证的情况说明,并组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经规划核实认可、质检、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后,对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晰、界址明确,申请登记的房屋在用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文件批准建设范围内的,购房人凭有效的相关材料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将登记结果函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单位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自建、向本单位职工出售的住房,参照集资建房政策办理。
2. 集资房和房改房,因建设单位或原售房单位撤并或改制的。
(1)已办理房产证且能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由集资房和房改房建设单位或原售房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认定证明材料,经当地房改或房管部门查档核实后,购房人凭有效的购房发票和相关材料,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将登记结果函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2)未办理房产证且不能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由建设单位或原售房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认定证明材料,购房人凭有效的购房手续和相关材料,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先行登记、并行完善、便民利民、稳定连续”的原则予以受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登记时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同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小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按《土地确权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调查并报政府确权,《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已办理房产证但未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因开发建设单位拒不配合履行办证义务的。登记机构直接注销(公告废止)原开发建设单位的土地证(存在抵押的需征得抵押权利人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统一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购房人可凭有效相关材料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将登记结果函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4.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因开发建设单位拒不配合履行办证义务的。由相关部门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缴清,并通过政府网站、当地报刊媒体公告催缴。经公告催缴限期满后仍未缴清的,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继续追缴。
对开发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出让合同》、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企业注销灭失或企业法人代表失联等违法违规违约的情形,或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缴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方案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对开发建设单位未销售的商品房(含车位、商业等可售资产),在违法违规问题未处理整改到位前,对其剩余部分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予网签备案,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其剩余部分的不动产登记。
1.工业项目用地已改变用途的。工业项目用地申请分割登记时,应先经自然资源、安监、规划、消防等部门批准或认定,在不改变规划设计(含建筑使用功能),符合消防、安监部门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工业项目用地办理分割手续;工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含建筑使用功能),从事商品房开发的,应在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到位后,当事人(含购房人)方可凭有关处置文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 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未同步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权属来源合法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并形成清晰交易链条,且相续取得房产证,但未同步办理土地证,当事人持房产证和土地证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依法受理,依法公告并注销原土地证后,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涉及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的,当事人应先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再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3.申请办理二次分割或变更登记的。居民自建房、商业用房(商场、商店、办公楼等)工业用地(含建筑物)等不动产,当事人已取得产权证,再申请办理实体(二次)分割(变更)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实际用途。涉及宗地分割及用途变更登记的,按云国土资〔2005〕4号的通知要求办理。
4. 不动产权籍测绘。以现行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为准,如现行测绘成果与原房产测绘成果、规划测绘成果不一致,因技术原因导致的以高精度成果为准,因少批多建等导致的按前面有关条款处理。
5.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规则。按“共同共有”进行宗地面积登记。个人买卖其住宅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按楼面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