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日报综合丨彝良法院 谭书明 杨绿俊 供稿
2018-06-06 09:346月4日,彝良法院对外宣布,被告人覃某书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的刑事判决,因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全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将被告人移送司法机关服刑。据了解,因虚假诉讼获罪入刑的,被告人覃某书案,在云南省属首例。
2016年8月16日,彝良法院荞山人民法庭在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作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覃某书诉称,张某华向其借款4万元至今未偿还,有张某华签字的“借条”为证,被告张某辩称从未与原告签订过4万元借款的事实,借条系原告伪造。经法官初步审查,借条有篡改痕迹,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6月8日,张某华因修建房屋资金不足向同村覃某书借款10000元,由其父张某贵担保。2015年农历2月30日,张某贵还给覃某书本息共计12000元,覃某书写了一张算账的字据便条给张某贵。2015年6月11日,覃某书手持将10000元篡改为40000元的借条,向张某贵索要无果后,于2016年8月8日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张某贵、张某华赔偿本息共计50000元,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大量的诉讼活动。并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对借条进行鉴定。经鉴定,借条中“40000.00”元的“4”是由“1”添加形成、“大写肆万元正”字迹为添加形成。覃某书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公安立案侦查后,聘请了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借条进行再次鉴定,鉴定结果与法院委托鉴定的结果一致,遂依法对覃某书采取强制措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书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向其借款的凭据自行修改后,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既妨害了司法秩序,占用司法资源,又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