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24-06-06 21:56为扎实推进昭通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昭通市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5日,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加油站消防审验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昭通某加油站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现已施工完成并投入使用,据此,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加油站开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昭通某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之规定,昭通市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昭通某加油站处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2023〕第58号)第十四条第九款之规定,加油站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必须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经消防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昭通某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昭通某加油站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范和监管要求。
案例二:巧家县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5日,巧家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巧家县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零售店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巧家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对该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800元(贰仟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变更零售场所。通过行政处罚,旨在督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三:巧家县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限量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2日,巧家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巧家县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零售店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限量。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
巧家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对该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300元(贰仟叁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通过行政处罚,旨在督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增强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四:永善县某商贸店采购非法烟花和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6日,永善县桧溪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中,发现永善县某商贸店采购非法经营的烟花、超量储存烟花爆竹。
【处理结果】
永善县某商贸店采购非法经营的烟花、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店给予警告,并处4900元(大写:肆仟玖佰元)人民币的罚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店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大写陆仟元)人民币的罚款。合并对该店给予警告,并处10900元(大写壹万零玖佰元)人民币的罚款。
【典型意义】
该案有效制止了烟花爆竹零售店不按规定经营行为,有力地提高了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管理水平。
来源:昭通市应急管理局
校对:胡远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