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院详解“钱仁风案” 172万国家赔偿金是如何算出来的

 2016-08-10 15:16  来源:来源:云南网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8月9日上午9:30,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向“巧家保姆投毒案”当事人钱仁风(曾用名钱仁凤)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当事人钱仁风在蒙冤入狱近14年获释后得到赔偿金人民币1723857.30元。

记者采访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田成友,详解172万余元国家赔偿金的“来龙去脉”。

2015年12月21日,钱仁风被宣告无罪,当场释放。当日,云南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三名法官立即会见了钱仁风及其亲属和两位辩护人,并明确告知了其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标准和方式、赔偿请求等事项,并向钱仁风提供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的样式、国家赔偿的标准等资料。

2016年6月1日,钱仁风向云南高院提起国家赔偿,共计索赔955万余元。云南省高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7月8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听取了赔偿请求人钱仁风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听证会后,赔偿办的法官们多次与钱仁风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赔偿事宜依法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双方对法律问题的理解逐渐统一,对赔偿数额逐步趋于一致,最终在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支付人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1223857.30元;支付钱仁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0元。云南省高院院根据协议内容依法制作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田成友介绍,关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6年度每日国家赔偿金标准,即2015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242.30元,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5051天,应支付其赔偿金人民币1223857.30元。这里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是根据每年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除以12个月及每月计薪水天数而得出的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每年国家统计局公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以后,都会确定每年的具体每日赔偿金标准。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这部分赔偿是法定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计算。

“关于精神抚慰金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田程又表示,钱仁风因无罪而被长期羁押,其身体和精神承受了巨大压力,其工作、生活受到了实际影响,应当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从其被判处刑期、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期限、社会影响等各方面综合考量,支付赔偿请求人钱仁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云南省高院支付人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1223857.30元;支付钱仁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0元,二项合计人民币172385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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