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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 ⑪

 2026-07-29 10:10  来源:昭通新闻网

(上接2026年7月27日第2版)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未完待续)


值班编审:马燕    审核:陈允琪   责任编辑:何田田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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