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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⑨

 2026-07-26 15:30  来源:昭通新闻网

上接2026年7月25日第2版)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完待续)



值班编审:马燕    审核:陈允琪   责任编辑:何田田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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