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被盗没有报案当心因交通事故“代人受过”

 2015-05-21 05:33  来源: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我购买了一辆女式摩托车。不料,骑了不到3天便被他人盗走。我觉得该车既没有挂牌,也没有任何被盗的线索,即使报了案照样难以追回,加之担心被丈夫责备,遂准备等发了工资后,再悄悄买一辆同样的摩托车,因而既没有报警,亦未向他人声张。谁知,日前却有人找我索赔,说我驾车撞伤其女儿后弃车逃逸,他们是从摩托车尾箱内的购车发票等资料上,记载的名字、住址、电话找到我的。我虽一再说明原委,可对方见我既没有丢车的证据,也没有不在现场的证明而根本不信。请问:我究竟应否承担责任吗?

读者:刘桂香

刘桂香读者:

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你具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事故无关的法定义务。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如果你所买的摩托车确实已经被盗,而事故发生在被盗之后,的确应当由盗车人赔偿损失,你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问题在于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摩托车被盗的事实。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就是说,在对方能够通过发票等资料,确认你系摩托车车主的情况下,你反驳摩托车被盗,进而否认是事故的制造者、逃逸者,不能口说无凭,而必须靠证据说话。另一方面,你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也指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正由于你没有报案,也未曾向他人声张,甚至你丈夫也不知情,尤其是不能证明你不在事发现场,也就意味着即使你可能被冤枉,也必须向伤者赔偿损失,甚至只能在寻找到盗车人、驾车人后,再向盗车人、驾车人追偿。如果日后无法找到,无疑只能一直“背黑锅”。本案也告诫人们:机动车被盗,为防止损失无端扩大,务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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