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干部和党员收送“人情”每次不得超200元

 2017-03-10 10:05  来源:

2017年3月7日,中共绥江县纪委、绥江县监察局联合印发《绥江县切实推进移风易俗规范城乡居民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对全县城乡居民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进行规范。

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大力倡导喜事新办、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的社会新风尚,切实推进移风易俗,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着力整治婚丧喜庆事宜人情过多过滥陋习,全面提升城乡居民文明素质,有效夯实“四城同创”工作基础,根据相关党纪政纪条规、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倡导社会文明新风,规范城乡居民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坚持以下原则:(一)干部带头。全县干部和党员带头树新风、破陈规、除陋习,教育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主动转变落后观念,从简、节约、文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二)分级负责。按照“属人、属事、属地”原则,通过县级规范、乡镇管理、村(社区)实施,上下联动,进一步规范婚丧喜庆事宜办理行为,形成“喜事新办、丧事从俭,反对大操大办”良好氛围。(三)依纪依法。坚持纪严于法,用纪律规范干部和党员行为,依法依规整治婚丧喜庆陈规陋习,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城乡移风易俗。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包括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在职在编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以及村(社区)“两委”成员、片区支部书记、村(居)民小组长。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主要是指婚嫁、丧葬、建房乔迁、生日寿诞、调动升职、生儿育女、子女升学参军等事项。

第五条 县域内城乡居民,特别是干部和党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当自觉树立文明新风,厉行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切实做到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着力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第六条 办理婚丧事宜,不得在县城区、乡镇集镇街道、人员居住密集区域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搞封建迷信,不得组织吹拉弹唱、乐队奏乐、歌舞表演等扰民活动,不得影响、干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环境卫生,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设施。确需使用公共设施的,须事前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并经同意批准。

第七条 办理丧葬事宜,应当严格执行殡葬改革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 规范干部和党员办理婚丧事宜

第八条 全县干部和党员除办理本人婚嫁、子女完婚和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子女丧葬事宜外,一律不得为本人、家庭成员、亲朋好友操办建房乔迁、生日寿诞、调动升职、生儿育女、子女升学参军等事宜。

第九条 全县干部和党员办理婚嫁事宜,仅限初婚,再婚一律不得办理。一方属初婚、另一方属再婚的,再婚一方不得办理。

第十条 全县干部和党员办理婚丧事宜,按照其管理权限,实行承诺、报告制度。当事人应当如实报告办理事由、时间、地点、规模、标准以及是否收取礼品礼金等情况,并严格遵照承诺办理。(一)严格坚持个人报告制度。全县干部和党员办理婚丧事宜均须签订《移风易俗承诺书》,并根据办理事由,及时填报《婚嫁事宜报告表》或《丧葬事宜报告表》。(二)严格执行分级报备制度。科级领导干部办理婚丧事宜,应当提前将个人填写完备的《承诺书》和《报告表》一并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县直部门干部职工办理婚丧事宜,应当提前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其所在单位存档备查并报对应纪工委备案;各镇干部职工、村(社区)“两委”成员办理婚丧事宜,应当提前报镇分管领导、挂钩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镇纪委存档备查;各村(社区)片区支部书记、村(居)民小组长办理婚丧事宜,应当提前报村总支书记、主任审核后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存档备查。(三)严格落实报告时限要求。婚嫁事宜,一律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在逝者去世当日报告并于24小时内完善报备手续(老家在县外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及时完善报备手续的,可委托亲友代为完善相关报备手续)。

第十一条 全县干部和党员办理婚丧事宜,婚事不得超过1天(自办筵席的,不得超过2天),丧事不得超过3天。

第十二条 全县干部和党员办理婚丧事宜,用餐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平均消费水平,每餐桌数不得超过30桌,每桌不得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全县干部和党员办理婚丧事宜或参加亲朋好友婚丧事宜,收送礼品礼金不得超过200元/人次。

第十四条 严禁同一事项多头、重复或多时间、多地点分期分批办理,严禁变相大操大办;严禁同一事项分头收送礼品礼金。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公车、公款、公物办理婚丧事宜。需使用亲朋好友私家车或租用社会车辆的,迎亲送亲车辆合计不得超过6辆(含6辆),送葬车辆不得超过5辆(含5辆,包括殡仪车辆在内)。

第十六条 严禁上班期间擅自离岗参与亲友举办的婚丧事宜。参加与公务吊唁活动有关的丧葬事宜,不得影响正常公务,并须提前1天书面报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吊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返岗工作,不得借机离岗。

第十七条 全县干部和党员应当廉洁办理婚丧事宜,严禁借机敛财,不得通知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企业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得要求管理服务对象及其所属单位报销办理费用和承办有关事项,不得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企业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对违规收取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应当在事后7天内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处理。

第三章 推进城乡移风易俗

第十八条 规范城乡婚丧喜庆事宜办理,切实推进移风易俗,各镇党委、政府是管理主体,各村(社区)“两委”是执行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各镇要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各村(社区)依法按程序制定完善婚丧喜庆事宜村规民约,并纳入对各镇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各镇要监督和支持村(社区)严格按照婚丧喜庆事宜村规民约处理违规违约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并把婚丧喜庆事宜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要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村规民约,维护其约束性、严肃性,切实做到违规违约一起、及时处理一起、教育引导一片,绝不姑息迁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把婚丧喜庆事宜村规民约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监督内容,发现未认真执行的,要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确保村规民约等各项规定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镇、村(社区)要在辖区范围内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违规违约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对泄漏举报人情况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社区)要建立红白喜事理事会,制定完善红白喜事理事会章程,理事会成员应当带头执行相关规定,积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耐心做好群众的政策宣传、思想疏导和服务工作。第二十四条 县、镇、村三级要结合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等评比评选,将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切实推进移风易俗情况纳入评选条件,对大操大办问题突出的单位、镇、村(社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五条 县直相关部门在审批和安排项目时,要优先考虑认真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村规民约的村(社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对干部和党员办理婚丧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教育引导不力、疏于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利用婚丧事宜进行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全县干部和党员办理婚丧事宜时,要自觉执行承诺、报告制度,主动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报告办理情况,不得干扰、阻挠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问责处理直至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科级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重要内容,列入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责述廉的一项内容。对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一律从重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人社、公安、住建、环保、城管、民政、卫计、文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办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纪委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0870—7625028),受理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举报。

第三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严格按照《中共昭通市纪委 昭通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昭通市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昭纪发〔2013〕7号)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由本人原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机关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微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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