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月起执行新规

 2016-03-01 15:47  来源:

本网讯(通讯员 张兴军  刘仁宪)近日,笔者从永善县人社局获悉,该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从今年1月1日起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新的规定。

新规明确指出:从2016年1月1日起,永善行政辖区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人群或持有云南省《居住证》都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2014年10月1日前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辞职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1995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连续不中断缴费20年以上,实际缴费加权平均指数高于0.6的,月养老金计发低于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60%,按60%计发;连续不中断缴费20年以上,实际缴费加权平均指数低于0.6的,月养老金计发低于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40%,按40%计发;《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按灵活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逐年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时,按规定办理待遇享受手续。

据统计,仅去年一年,该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累计就达5400人,收缴养老保险基金2500万元。执行条件相对放宽的新规后,将最大限度地调动该县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保的积极性,受益人群将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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