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愤毁财物 法律必追究

 2016-06-18 22:50  来源:

昭通新闻网讯(通讯员 周翠元)近日,大关县法院受理由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2016年1月24日对被告人侯某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对其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6年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手持菜刀在大关县城找人要账未果,后欲发泄愤怒,便在大关县城北辰酒店门口处持刀对路人威胁、辱骂,持刀将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黑色行星牌摩托车尾部、帘门砍坏,后其又至“盛济医院”门口,持刀将停于该处的一辆救护车和一辆黑色轿车砍坏。随后其窜至五尺道步行街,持刀对停于该街面上的长安逸动轿车、大众帕萨特轿车、黑色哈弗H6轿车、比亚迪速锐轿车、现代牌轿车、黑色奇瑞轿车、百世汇通三轮车、电灯电线杆及被害人曹灿家街面上防盗门乱砍。之后,被告人侯某某拦乘被害人杨光华驾驶的铃木牌奥拓车准备回家,车行至帝龙酒店处时,被告人侯某某便将菜刀架在该车驾驶员脖子处,对其威胁、辱骂,不让其报警,同时让其听从安排。后因道路湿滑、车辆堵塞不能前行,被告人侯某某便持刀下车对行驶在该车前的车辆驾驶员进行威胁、辱骂。最后,被告人侯某某被闻讯而来的民警制服抓获。经价格认证鉴定,被其毁坏的车辆等物品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200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事生非,无故威胁、辱骂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遂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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