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内色诱抢劫4起 !涉恶势力犯罪集团5人获刑

 2019-04-24 09:22  来源:云南网


公开宣判现场 官渡法院供图

安排女性朋友做“诱饵”,以发生性关系为由,多次将数名被害人约到酒店宾馆或出租屋,在发生性关系之后,纠集三五人冲入房间,一番威胁、恐吓、甚至殴打,最后抢走现金、手机,转走被害人微信或支付宝账户上的钱款。4月23日上午9时,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冯某云、林某斌等人组成的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分获五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8年6月8日晚,被告人何某、付某与李某某、诸某某等人经预谋,以发生性关系为由,通过微信将被害人朱某约至官渡区小板桥某酒店,由李某某等人安排一女子(在逃)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该女子与李某某等人传递消息并打开房门,李某某、何某、付某等人通过威胁、恐吓、殴打的方式,从被害人支付宝账户转出13000元,从微信账户内转出2000元,并抢走被害人的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765.32元。

通过微信色诱受害人上钩,随后采用暴力威胁获取钱财,他们发现这一“生财之道”后又屡屡作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7月间,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被告人何某、冯某某、林某某、付某、诸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女性朋友为诱饵,以发生性关系为由,在官渡区晓东村、小板桥一带的酒店里多次“色诱抢劫”作案。受害人不服从,他们便采取暴力的方式,强行抢走财物,仅仅一个月的时间,该涉恶犯罪团伙就抢劫作案4起,劫取财物价值共计3883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冯某云、林某彬、付某、杨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根据五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官渡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五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扣押在案五被告人用于作案的手机五部,依法予以没收。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云南网记者 黎鸿凯)

审核:彭念敏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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