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通报】彝良警方快速处置龙安“12.03”虐待老人案!

 2018-12-04 11:32  来源:彝良警方

案件通报

2018年12月3日9时许,彝良县公安局龙安派出所接群众报称:彝良县龙安镇白岩村李某芝(77岁)被其儿媳李某毕(女,51岁)殴打致伤。接报后,龙安派出所迅速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毕性格暴躁,平时常因家庭锁事对其公婆进行辱骂殴打,致使双方不能和谐的生活在一起。2018年12月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毕因认为李某芝拿了她的包谷芯去烧,而与李某芝发生争吵,后持木棍将李某芝头部、手部等处打伤。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毕因涉嫌虐待罪被彝良警方刑事拘留,送看守所羁押,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下面的法律知识请了解一下:

相关法律法规
(1)《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4)《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彝良警方提醒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何况我们人类呢?百善孝为先,尽孝需及时!该案给了我们很多的启发,同时也告诫那些不懂得感恩的人,“百善孝为先”、尊老爱幼,这些都不是空口号,在有限的时间岁月里,不要让自己成为“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之人。对于虐待家庭成员案件,彝良警方将重拳打击,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审核:   责任编辑:聂孝美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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