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恶势力“金牌杀手”被绳之以法

 2019-04-03 10:49  来源:昭通新闻网


◆通讯员 蒋法志

王金锋(化名)在镇雄县以勒中学读书时,因随时被他人欺负,产生了报复心理,为壮大自己的实力和名称,王金锋便主动接触社会闲散人员王小东(化名)等人寻求庇护。随着实力的壮大,王金锋随时与其他学生打架,尤其是用刀杀伤学生“武浪儿”后,王金锋的名气大增,获得了“金牌杀手”的绰号,成为横行乡里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

故意伤害情节恶劣

1997年8月出生的王金锋,家住镇雄县以勒镇以勒村。王金锋用刀杀伤学生被学校开除后,为了社会名气和江湖义气,便不断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刘强云(化名)、艾玉琪(化名)、王自盛(化名)以及学生赵东欢(化名)、熊屹(化名)等人长期一起,用父母给的钱相互吃请、玩乐、上网,并且事先准备好刀和钢管等斗殴工具,大家形成“共识”,只要谁在外面惹到事,就出面帮忙打架“摆平”。

2017年8月初,陈某聪(已判刑)因在手机上与艾玉琪的女朋友聊天,二人发生纠纷。2017年8月10日23时许,艾玉琪邀约王金锋、王自盛、艾某灿、杨某柳、赵东欢及付某辉(已判刑)等人与陈某聪邀约的陈某湖、沈某波(已判刑)、陈某欢等人到以勒镇金钟社区碗厂组水厂公路边持械斗殴,斗殴中陈某欢受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欢的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决艾玉琪、付某辉、曾某涛的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陈某欢医疗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763.16元。2018年12月7日,王金锋、杨某柳家属与陈某欢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陈某欢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陈某欢对王金锋、杨某柳表示谅解。

聚众斗殴影响极坏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经镇雄县公安机关查明,2015年12月至2017年8月底,王金锋等人多次在以勒镇和母享镇与社会闲散人员、在校学生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形成了以王金锋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团伙在打架斗殴中致伤多人,其中一人重伤致残、三人轻伤、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在以勒镇、母享镇一带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5年12月16日21时许,王小东邀约王金锋、柯某洪、范某东等人到以勒中学找范某力,在此过程中,王小东等人与王某鈃、王某林(均判刑)在以勒中学外面发生纠纷被学校保安制止。之后,王金锋、王小东、柯某洪又邀约杨某洪、李某杰等人提刀在以勒街上寻找王某鈃、王某林二人。在此过程中,王某鈃、王某林也邀约曹某鹏、朱某培(已判刑)等人在以勒街上寻找王小东、王金锋等人,双方在以勒邮政储蓄所斜对面的巷道内相遇后,相互持械斗殴。斗殴过程中范某东、李某杰受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人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1月15日,邱某豪邀约王金锋及刘某云(已判刑)、胡某豪等人持钢管等斗殴器械与宗某尚邀约的陈某云、黄某越等人在以勒镇金钟社区蒲泉大街斗殴,斗殴过程中,陈某云、刘某云、黄某越受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云的伤构成轻微伤。

2017年6月底的一天,母享中学学生吴某敏中考期间,与刘某淇、艾某华发生抓扯,吴某敏遂将此事告诉其男朋友刘某涛,刘某涛便打电话给其弟刘某平及侯某奎(已判刑),让其二人约人去母享镇殴打刘某淇。同时吴某敏也将此事告知其朋友熊某欢(已判刑),熊某欢也叫其男朋友王金锋到母享帮忙。之后,刘某平邀约10多人,王金锋邀约艾玉琪等人准备好刀、钢管等斗殴器械,欲在镇雄县坡头镇堰塘村会合后一起到母享镇殴打刘某淇。熊某欢、刘某平在堰塘等候王金锋期间,因刘某平等人不想到母享打架,加之熊某欢吹嘘王金锋等人打架厉害,是“金牌杀手”。刘某平不服气就和熊某欢发生争执,熊某欢把此事告诉王金锋后,王金锋提出与刘某平等人先打一架试试。之后,王金锋、刘小云、艾玉琪等人和刘某平等人在坡头镇堰塘村柏杨林桥边持械斗殴,斗殴过程中赵某友受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友构成轻伤二级。

一举抓获“金牌杀手”团伙

朗朗乾坤,岂容黑恶势力胡作非为。2018年1月14日,王金锋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2018年初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镇雄县公安机关先后将王金锋团伙13人一举抓获,共破获该团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7起(致1人重伤、3人轻伤)。

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金锋辍学后,为扩大其在居住地周边的影响力,准备刀、钢管等斗殴器械,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在校学生,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金锋为核心,成员艾玉琪、刘强云(均判刑)等人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王金锋团伙多次在其居住地周边组织或积极参与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

王金锋团伙案中,最典型的是王金锋、王自盛、艾玉琪等人持械与陈某聪、陈某欢等人斗殴中造成陈某欢重伤案,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金锋组织或伙同数人持械与他人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王金锋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王金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2019年2月1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金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王金锋团伙13人中,共有7人参与了团伙活动3次以上,被以恶势力判决,另有6人以其他犯罪判决。

由于王金锋等5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陈某欢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5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人王金锋等5人连带赔偿陈某欢医疗等各项经济损失100763.16元,扣除王金锋、杨某柳家属已赔偿款48000元,还应连带赔偿52763.16元。

“感谢党中央的英明决策,感谢各级党委、政府的果断行动,终于将横行以勒街上的王金锋恶势力犯罪集团抓了!如今我们可以挺起腰板说话了,真是太高兴了!”在以勒集镇做生意的吴某某看到王金锋等众人被抓后,激动地说。一名当地群众介绍:“后来听说王金锋被法院判了八年半,以勒街上好多人都放鞭炮庆贺!”

审核:彭念敏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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