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电子汇划业务收费规定的补充提示

 2015-06-24 15:01  来源:

 云农信联〔2012〕62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单位反映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计价费〔1996〕184号、计价格〔2001〕791号涉及电子汇兑、加急业务收费等规定仍然有效。经核实查对,现对下列符合规定的收费事项补充提示如下:

一、《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中第一条规定:“银行汇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手续费每笔均为1元;汇兑、单位主动查询和退汇手续费每笔均为0.5元”。

二、《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中第三条规定:“根据客户书面委托,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即时业 务,以上述规定(指本文中第二条电子汇划收费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第六条规定:“银行结算业务中的汇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结算业务收费仍按 《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规定执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 〔2001〕385号)中第一条规定:“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或其行内电子汇兑系统,或代理行电子汇兑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汇划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一 律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中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收取邮费、电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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