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实施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2015-10-28 07:03  来源: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扎实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大关县启动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大关县居民户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城乡居民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经新农合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其他贫困人员。

    救助范围:重性精神病、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尘肺病、丙肝、无赔付对象的严重意外伤,癌症18类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疗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及商业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

    救助标准:尿毒症、重性精神病的农村五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由县民政部门全额补助;城乡低保、城镇“三无”人员、福利院供养孤儿个人自付部分由县民政部门补助70%;其他贫困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由县民政部门补助50%;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由县民政部门补助60%。其余重特大疾病的农村五保人员、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孤儿个人自付部分由县民政部门全额补助;重度残疾人、散居孤儿个人自付部分由县民政部门补助50%;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老年人个人自付部分由县民政部门补助40%;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由县民政部门补助60%;其他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个人自付部分在5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由县民政部门补助30%;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报销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未能得到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或第三方赔偿的严重意外伤患者,其住院费用由县民政部门补助50%

    (通讯员 王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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