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六项措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

 2020-08-05 16:30  来源:微绥江


绥江县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属地管理原则,六项措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

01

清理规范行政许可

全面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繁育、饲养、出售、购买、进口陆生野生动物等行政许可申请。对已经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或文书,一律撤回并予以注销或申明作废,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出售、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对符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等的人工繁育种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或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具有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依法依规做好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变更、换发等工作,引导、帮扶养殖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方向。对市场主体注册字号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野生动物字样或品种的引导变更和注销。

02

做好补偿工作

全面核实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情况,相继于2020年5月24日和7月20日前进行了清理核实,根据相关要求和数据做好补偿工作。

补偿对象:以2020年5月24日的登记上报数据为基准,对非法养殖的不予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关于印发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云林联发〔2020〕15号)文件精神,绥江县纳入本次补偿标准为:竹鼠(200元/只)、竹鸡(60元/只)、豪猪(900元/只)、蛇类(120元/公斤)。

人工繁育主体申报:各镇及时组织人工繁育主体向所在镇进行申报,并于2020年8月10日前由各镇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现场核对:以2020年5月24日的登记上报数据为基准,现场核对后,于2020年8月15日前与相关养殖场(户)签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和补偿确认书,作为养殖户申领补偿的依据。

补偿名单公示:各镇根据与养殖场(户)签订的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和补偿确认书,于8月20日前形成补偿名单在本镇范围内进行公示。

补偿兑付:将补偿名单上报县林草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按县政府审批意见落实资金于2020年8月30日前完成补偿资金的拨付工作,各镇处置完成在养野生动物并经验收后于9月10日前全面完成补偿工作。

03

科学分类处置在养野生动物

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函》(云林函〔2020〕215号)文件要求,以2020年5月24日的登记上报数据为基础,按照野生动物生活习性及分布范围,结合绥江县森林资源情况及各场所位置,消除存量处置方式如下:

竹鸡:按放归自然处置,养殖场所位于中岭村和关口村。

竹鼠:按无害化处置,养殖场所位于会仪镇、新滩镇、中城镇。

蛇类: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养殖场所位于会仪镇。

豪猪:按无害化处置,养殖场所位于会仪镇、中城镇、南岸镇。

蓝孔雀:按转变用途处置,养殖场所位于会仪镇。

处置工作以镇为主体,对养殖场所的活体动物进行现场检疫、消杀和评估后,按照相关处置要求于2020年8月20日前全面完成处置工作。如在清理核实过程中新发现在养野生动物,按相关处置要求进行处置。

04

妥善做好养殖户转产转型工作

研究制定帮扶措施,精准施策,引导、帮扶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现有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等渠道予以支持。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其设施可用作合法养殖其他动物的,通过加强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主动引导受影响的农户调整养殖结构,继续发挥养殖设施的作用。对禁食后停止养殖活动的,积极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转产转业,尽量减少影响。结合脱贫攻坚工作,重点帮扶建档立卡户,做到“一户一策、因户施策”,加大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政策支持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现转产、发展替代产业,落实公益岗位等兜底保障措施,巩固脱贫保障成果。

05

强化监管执法

建立联合处置工作机制,强化行刑衔接,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快查重处一批典型案件,对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要加强跨界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大跨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市外执法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县林草局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要收集固定证据并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市场监管,全面排查农(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从事和可能从事动物交易的经营商户,严禁采购、存储、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开展广告监测,严禁招牌、菜单中带有“野味”“野生”字样,不得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经营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协同公安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06

提升野生动物防疫管理能力

加强野生动物防疫设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野生动物疫病信息通报、采样送检、无害化处置协调机制,动物处置结束后,指导养殖户对养殖场所进行清扫、清洗、消毒。林草部门负责对在养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的生存、繁衍等状况加强监测,及时评估其对当地自然生态和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一旦发现不利影响,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消除不良隐患。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审批条件、程序并严格执行,落实有关检疫检验和后续监管要求。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等重点区域进行分区划片和网格化管理,建立档案,加强巡查巡护,定期组织调查、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报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加强对家畜家禽饲养活动的管理。


来源:@微绥江丨绥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聂学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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