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通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9-05-23 09:41  来源:昭通新闻网

昭通市通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7年9月5日至9月19日,省委、省政府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市开展了为期15天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8年4月27日将督察发现的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市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中共昭通市委、昭通市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杨亚林同志,市委副书记、市长郭大进同志要求,对省督察组移交需追责问题,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问责,让全市上下引以为戒。市纪委市监委和相关县区纪委监委成立责任追究组,抽调20余名纪检监察干部迅速开展核查问责工作。根据核查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4个责任单位、21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4个单位中,县处级单位2个,乡科级单位2个。责任追究的21名责任人中,县处级干部8人,乡科级干部13人;给予通报问责8人、诫勉问责3人、组织调整1人、诫勉谈话6人、批评教育处理3人。现将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如下:

  一、昭通市农业局推进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工作不及时问题。昭通市人民政府为推进生态健康养殖,2016年6月15日印发《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昭政发〔2016〕24号),《通知》要求由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到2016年底制定划定方案。截止2017年9月,省委、省政府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到昭通督察时还未制定划定方案。省委、省政府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后,市农业局结合部门职责,及时要求各县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工作,并负责对有关部门开展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技术指导、工作督导、划定方案技术审核,会同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工作,因后期整改及时,至 2018年5月23日,11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完成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得到了省农业厅充分肯定,并作为典型经验交流。结合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据《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时任市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翼,时任市农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詹国洪,时任市农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浦勇,时任市农业局科教科科长张桦,时任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全勇5位责任人员免予问责,由昭通市纪委对王翼、詹国洪、浦勇、张桦4位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由昭通市农业局主要领导对全勇进行诫勉谈话。

二、昭通市农业局对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推进不力的问题。市农业局按照部门职责,2018年6月前4次到各县(市、区)开展划定方案技术指导、工作督导、技术审核及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工作。但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关闭搬迁工作相对滞后,市农业局未按市政府要求时限在2018年5月23日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全面完成关闭搬迁工作。截至2018年6月24日,全市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42个,已关闭搬迁养殖场户9个,共有33个养殖专业户未关闭搬迁。昭通市农业局党组在市农业局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全面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关闭搬迁工作上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但市农业局积极整改,已按省市规定时限于2018年9月30日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全面完成关闭搬迁整改工作,具有从轻情节,结合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原昭通市农业局党组检查问责,责令其向昭通市委作出书面检查。时任昭通市农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畜牧局局长浦勇,作为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对未按市政府要求时限在2018年5月23日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全面完成关闭搬迁工作问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给予浦勇同志诫勉问责。

三、昭通市交通运输局未在2016年底前编制实施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的问题。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昭政发〔2016〕24号)要求,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信委、住建局、农业局配合,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到2016年底,编制实施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开展水富港、溪洛渡和向家坝水电站库区港口、码头环境整治。2016年6月15日,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收到昭政发〔2016〕24号文件后,按照相关领导批示意见,安排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抓好落实。2016年12月20日,市海事局完成了《关于水运工程港口、码头防污染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工作,但没有主动协调对接上报,将编制好的方案搁置。直至2017年9月20日省委、省政府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提供,市环保局催报,才提交了方案和《情况说明》。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责任人对昭政发〔2016〕24号文件落实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船舶和港口码头防污染治理工作落实与省、市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鉴于问题轻微,多年来全市水运领域未发生污染事件,依据《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责令市交通运输局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对该事项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的市地方海事局局长应元龙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内通报问责;由市交通运输局党组给予对该事项承担直接责任的市航务处处长周平诫勉问责;由市地方海事局给予对该事项承担直接责任的安全监督科科长苟林组织调整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坤和艾永练对该事项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鉴于该事项未造成严重后果,2016年至2017年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分工频繁,两人均能够说清期间承担的重点工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较好,免予问责,由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分别对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坤和艾永练诫勉谈话处理;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林忠玖、规划科副科长王胜兵、基建科工作人员邹晓溪对该事项承担直接责任,鉴于该事项未造成严重后果,2016年至2017年市交通运输局基建科(环保办)人员变动频繁,三人均能说清期间承担的重点工作,工作任务均完成较好,免予问责,由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分别对三人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并责令三人分别向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四、彝良县发改局组织对彝良县渔井一级电站的整体验收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问题。彝良县渔井一级电站系彝良渔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修建的民营电站,位于牛街镇果稠村境内小干溪河流上游,装机容量0.5万千瓦,2009年9月开工建设,2014年8月建成投运。2014年7月,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已建水电站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昭市发改能源〔2014〕495号)文件明确“ 2008年前已建成电站由市、县分级组织验收。除主要跨省河流横江、牛栏江流域建成的电站由市组织验收或上报省验收;其它流城电站由各县区负责组织验收 ”。彝良县发改局于2015年1月20日委托昭通市工程咨询中心对彝良县2008年12月31日前已投产运行的电站进行验收。2015年3月27日,在县发改局和昭通市工程咨询中心的共同主持下举行第四个批次7个水电站整体验收会议,县政府办、水务局、国土局、林业局派出4名责任人参加了彝良县渔井一级电站的验收会议,在未到电站现场勘验、未看到和查验相关专项验收报告的情况下,仅通过听取昭通市工程咨询中心组成的专家组意见,上述单位派出的4名责任人和发改局副局长王抚琴分别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了同意整体验收,环保局派出的责任人要求必须完善环保单项验收后同意整体验收。省委、省政府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认定的彝良县发改局组织的整体验收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情况属实。彝良县发改局作为主责单位,对渔井一级电站没有开展各专项验收就进行整体验收,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给予彝良县发改局书面检查的问责;彝良县发改局副局长王抚琴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王抚琴诫勉问责;彝良县人力资源办主任毛兴文、县司法局副局长陈朝彦、县国土局工作人员邓鸿雁、彝良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唐元昌负有直接责任,分别给予4人全县通报问责。

五、昭通市镇雄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东北面垃圾高于截洪沟,未完全进行覆盖,导致部份垃圾流入截洪沟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2004年3月,镇雄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启动建设,2010年6月投入使用,设计使用年限13年,占地面积5.96万平方米,设计填埋库容70.5万立方,建设规模为日处理垃圾165吨。2015年7月25日,镇雄县委召开第54次常委会议,决定将县城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等服务项目实现市场化运作。2015年9月,县城管局通过公开招标,昆明民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中标。2015年9月23日,县城管局与昆明民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定合同,将县城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填埋等承包给昆明民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承包时间为3年。昆明民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对县城垃圾填埋不规范,致使填埋场东北面垃圾高于截洪沟,未完全进行覆盖,部份垃圾流入截洪沟,影响周边居民的居住环境。2017年3月,县城管局安排人员对昆明民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垃圾清运填埋等工作24小时督察巡查,但效果不明显。2017年5月,县城管局提前中止与昆明民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将县城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填埋等工作收回自行管理。当月,县城管局对未覆盖的垃圾进行覆盖,后因暴雨冲刷,冲走了部份覆盖的土及草皮。2017年9月12日,省委、省政府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现场督察时,该填埋场存在东北面垃圾高于截洪沟,未完全进行覆盖,部份垃圾流入截洪沟,垃圾场渗滤液通过调节池外置管道直接排入外环境,无任何收集处理措施,库区卫生防疫距离内有新建民居的问题。镇雄县城管局作为该垃圾填埋场的主管单位,履职不到位,给予镇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书面检查的问责;县城管局环境卫生管理大队中队长申时健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全县通报问责;县城管局副局长胡皎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全县通报问责;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县城管局局长高剑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全县通报问责。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保护好昭通的绿水青山,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担负起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时刻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坚持绿色发展,按照“最高标准、最严制度、最硬执法、最实举措、最佳环境”要求,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让昭通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牢“四个意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督促各级各部门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大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问题的查处和责任迫究力度,及时通报曝光典型问题,为全市打赢以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为核心的污染防治攻坚战,争当全国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中共昭通市委     昭通市人民政府
2019年 5月23日
审核:彭念敏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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