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敲诈12名车主, 4人涉恶团伙受审!

 2019-02-15 09:24  来源:云南网-春城晚报

原标题:“套路贷”敲诈12名车主 4人涉恶团伙昨受审 

“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犯罪方式,作案人员不是为了放贷,而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处心积虑设计一套“陷阱”。由张某明、康某伟等被告人组成的“套路贷”团伙,成立车贷公司后,自己不当公司法人和股东,而是雇佣手下人员当法人和股东。最终,他们难逃法律制裁。昨日,西山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套路贷”涉恶团伙案。

西山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明伙同康某伟、蒋某田(另案处理),共同出资经营车贷业务。张某明在万达广场租用办公室,成立了“昆明万添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并无从事贷款业务的合法资质,营业执照上显示公司法人为冯某,股东为李某),对外以“万浩车贷”名义吸引急需小额贷款的借钱人来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经营方式为,“万浩车贷”寻找借款人,借款人提供车辆作为抵押借贷(实际车辆并不置于被告人处),“万浩车贷”审核后放贷,并在放款时,扣除多项费用,借款人实际到手款项与借款金额不同。借贷过程中,“万浩车贷”提供借贷格式合同,让借款人承担苛刻严格的逾期责任,一旦逾期,借款人要承担高额违约金,“万浩车贷”有权拖车。一旦拖车,“万浩车贷”将索要高额拖车费和上门费,并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清所有本金和支付各种费用。

这个涉恶车贷公司,先后对12名车主实施敲诈勒索。2017年11月14日,帅某因急需资金,将自己的蒙迪欧汽车作为抵押,向“万浩车贷”借款3.6万元,“万浩车贷”在放款前,以抵押车辆要装定位系统为由,扣除了3000元费用,帅某实际拿到手里的借款为3.3万元。还款时间为15天一期,6期还完,利息按照每1万元月息900元计算,每10天还一次。合同是格式合同,帅某为了尽快拿到借款,没有看合同就签字了,“万浩车贷”一方没有人签字和填写信息,当帅某签字后,对方直接把合同收起来,没有给帅某一份合同。随后,车贷公司的人在帅某的车上安装GPS,同时,帅某将车的备用钥匙交给“万浩车贷”。安装完GPS后,“万浩车贷”将3.6万元转给了帅某,但安装GPS的人说,要求帅某支付3000元,这3000元里面含1200元的GPS费、800元安装费以及1000元还款保证金。

2017年12月17日,帅某没有还款,“万浩车贷”的人找到帅某,说帅某违约了,需要支付1万元的拖车费,还要支付7.2万元违约金,如果凑不出钱,就要把帅某的车卖掉。后来,“万浩车贷”的人直接将帅某的车开走,因帅某未能满足“万浩车贷”的要求,便将帅某的汽车直接卖到珠海,买车人将车开到福建泉州。帅某得知后,2018年1月8日,他再次找到“万浩车贷”商谈赎车,对方答复:只要凑齐8.3万元,还是可以把车赎回来的。迫于无奈,帅某只有按照车贷公司的要求,支付了8.3万元后,才把自己的爱车赎回来。经鉴定,案发时,帅某的汽车价值12.9万余元。

除了帅某遭遇“套路贷”外,还有另外11名被害人也遭受到“万浩车贷”等人组成的团伙设计的“套路贷”陷阱。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明、康某伟是“万浩车贷”的实际控制人、发起设立人及领导者,对整个借款、追债体系流程的运营管理具有决定作用和重要影响,李某、冯某受雇佣安排,分别作为放贷业务主管、催收主管,对“万浩车贷”的日常管理、贷后催收作出决定、安排员工,对体系运转具有重要作用。4被告人在借贷关系中,以拖车行为索债,进而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逾期费用,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4被告人属于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法庭上,4被告人发表了各自的辩护意见。因案情重大,本案将择日宣判。(云南网-春城晚报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何敬彬 摄影报道)

审核: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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