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一男子饮酒驾车不知悔改,再次酒驾被拘留吊证

 2018-11-12 10:52  来源:彝良交警

2018年9月12日,昭通市公安交警严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异地用警在彝良县城开展,彝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大坝子路口开展检查,查处一起再次饮酒驾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当天晚上21时30分,一辆号牌为云CBC13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大坝子路口20米处,执勤民警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立即上前进行盘查,发现该摩托车驾驶员为一名叫何X发的男子驾驶(性别:男,出生日期:1972年11月12日,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镇大河村上寨组49号),民警在对其进行询问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有饮酒驾车的嫌疑。通过在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何X发进行测试,结果为7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何X发对测试结果无异议。

民警进一步的调查过程中,发现何X发曾于2016年11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彝良县交警大队查处过。当天何X发驾驶牌号为川MAD816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由大河加油站向老大桥方向行驶,16时05分时,行至老大桥路口50米处,被彝良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何X发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8.6mg/100ml,被彝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何X发因酒后驾车被处罚后,不到两年的时间,仍不思悔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何X发已被彝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目前,何X发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吊销驾驶证已移送昭通市公安交警支队正在办理中。

彝良交警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酒后驾驶,不仅危及自身性命,同时也危害交通安全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审核:   责任编辑:聂孝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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