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

 2018-11-03 08:27  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


  非洲猪瘟危害大、传播快、防治难,是国家法定一类动物疫病。自今年8月初首例非洲猪瘟传入我国以来,已有十余省份出现,我省个别县成为疫区,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养殖户及屠宰、运输、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防控要求,坚决消除病源,阻断传播途径,严防疫情扩散,凡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发现生猪有异常情况或者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

举报电话:云南省 0871-65100949

           昭通市0870-2223189

        


 昭通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一)

1.非洲猪瘟只传染家猪和野猪,不传染马、牛、羊等动物,不传染人。死亡率高达100%。

2.非洲猪瘟是一种急性、热性、高传染性疾病,目前无有效治疗办法,无疫苗预防。

3.非洲猪瘟病毒在低温阴暗环境下可存活数年,在常温下可存活数周,高温加热(60℃以上)可以存活十分钟左右。

4.非洲猪瘟通过与病猪、带病毒的猪和软蜱(一种寄生虫)接触传播,被病毒污染的人、车辆、粪便、垫草、泔水、环境、未加工熟制的猪肉产品等都能传播疫情。

5.非洲猪瘟病毒潜伏期4-19天不等,猪发病时,高烧至41℃,2-10天内死亡,出现皮肤发红、耳朵发紫、后肢无力等症状。

6.发生非洲猪瘟的养殖场、养殖户所在村为疫点,疫点外半径3公里范围内为疫区,疫区外半径10公里范围内为受威胁区,有野猪活动的地方,疫区外半径50公里内为受威胁区。

7.一旦发生疫情,疫点、疫区立即封锁。疫点、疫区内生猪全部扑杀并无害化处理,过往车辆及人员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消毒。禁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生猪进出及相关产品调出,调入产品必须经过严格检疫。

8.一旦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暂停所在县生猪屠宰活动,关闭全省生猪交易市场。


(二)

1.禁止瞒报、迟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2.禁止用餐厨剩余物和泔水喂猪。

3.禁止车辆、人员等未经消毒进出养殖场、屠宰场。

4.禁止宰杀、加工、出售、食用病死猪。

5.禁止屠宰无有效检疫证明和佩戴标识的生猪。

6.禁止未经报告擅自处理病死猪。

7.禁止擅自开办生猪交易市场。

8.禁止通过网络买卖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及其产品。

9.禁止养殖户将异地生猪作为本地生猪申报检疫。

10.禁止未经批准引进种猪。

11.禁止省内生猪调出和省外生猪调入。

12.禁止跨州市调运生猪或发生疫情州市未经高温处理生猪产品调出。

13.禁止疫区县生猪进出及生猪产品调出。

14.禁止携带或者运输非洲猪瘟疫情国家的生猪、猪肉及其制品出入境。

15.禁止擅自传播未经证实发布的疫情信息。


(三)

1.防控责任要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非洲猪瘟防控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非洲猪瘟防控责任。

2.排查工作要详尽。各地要排查到每一个村、每一个养殖场(户)、每一头猪,排查记录要有排查人员与养殖户共同签字。同时加强对野猪的监测排查。

3.发现情况要报告。一旦发现疑似非洲猪瘟,要立即报告农业农村部门。

4.公路检查要细致。联合检查站要严格查验过往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严格查验检疫证明并消毒和登记。

5.工作纪律要严守。监督管理人员要严守“六条禁令”、屠宰检疫“五不得”,严肃畜禽检疫纪律,严把检疫关。

6.监管执法要严厉。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执法监管,商务、交通、邮政、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对买卖、运输生猪经营者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7.泔水管理要严格。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对餐饮经营者监管,做好餐厨剩余物流向备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经营者的监管,严防餐厨剩余物流向生猪养殖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一律不准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8.承运车辆要备案。活畜禽承运车辆要按规定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登记备案,取得车辆备案卡、持有检疫合格证明才能运输活畜禽。

9.疫情处置要彻底。一旦发生疫情,地方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农业部门要迅速科学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公安部门要第一时间对疫区进行封锁,协助开展疫情调查溯源。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要严格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消毒措施,彻底扑灭疫情。

10.社会秩序要稳定。农业农村部门要稳定生猪生产,保障产业健康发展。商务部门要完善肉品市场供应体系,确保肉品市场供给。宣传部门要坚持舆论权威发布、正面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疫情,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审核:   责任编辑:聂孝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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