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该案应如何行使请求权探析

 2018-03-15 16:24  来源:昭通新闻网



【案情】


2017年8月22日,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王某某在道路上行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由东某某驾驶的自卸货车时,与对向行使的由黄刘某某驾驶的中型客车发生碰撞后侧翻至东某某驾驶的自卸货车左前轮处,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某受伤、乘客谢某某被自卸货车碾压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东某某和黄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谢某某无责任。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死者谢某某的父母、妻子、子女作为近亲属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把李某某、东某某、黄某某以及自卸货车投保的A保险公司、中型客车投保的B保险公司(摩托车没有投保)、自卸货车的车主文某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由6被告共同赔偿谢某某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0余万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某提出申请,其作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之一,也要主张其自己的权利,要求由东某某、黄某某以及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文某共同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药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


本案李某某的请求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的,完全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而且合并审理有利于公平处理保险份额的分配等问题。但该案又不符合反诉的条件,因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是死者谢某某的近亲属,而谢某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不是承担事故责任的主体,不能将本诉原告列为反诉被告。所以对该案在诉讼程序上如何处理?在讨论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本案不符合反诉的条件,在不能将被告李某某列为反诉原告的前提下,其仅作为刑事被告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在本案中得到支持的,本案不能合并审理,只能由其通过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被告李某某在本案中有其独立的诉讼请求,可以将其同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由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将被告李某某同时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理较为恰当。


【法理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呈快速增长趋势,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也呈逐年上升之势,类似本案这种“连环撞车”的交通事故绝非个案。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如何公平公正合法高效地处理类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也是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的实践课题。


一、按照第一种处理意见,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同时又理顺了诉讼当事人的关系,可能是大多数办案法官都会采用的处理程序,也是最简单直接的处理办法。但仅因为难以理顺诉讼当事人的关系,就把本该合并审理的案件进行分案审理,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浪费了司法资源,实在是没有必要。而且如本案这种情况,还涉及如何公平合理地预留保险份额的问题,前案的处理结果,会直接限制了后案办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难以做到保护各方诉讼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二、按第二种处理意见,对实体处理的结果应该不会有什么影响,但同一案件中,同一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看上去有“自己告自己”之嫌,当事人身份混乱,法律文书也不好表述;


三、笔者基本同意第三种处理意见。这样处理的结果,既保证了被告李某某能够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行使其诉讼权利,表达其诉讼主张,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同时又克服了分案审理的弊端,解决了当事人身份过于混乱的程序问题。在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身份的列位可列为:被告李某某(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这样的身份列位,可能没有相应的规定和判例作参照,但对于处理类似比较典型的案例,应是相对比较恰当的方式,而且与法理没有任何冲突,符合高效便民的司法原则。


  

大关县人民法院周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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