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昭通2县发布禁渔令,1县发布禁采令,违者将重罚!

 2018-03-14 15:43  来源:昭通新闻网


彝良县


为保护县境内长江支流水生生物产卵繁殖,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3月12日,彝良县启动为期4个月的长江支流禁渔期,时间为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


禁渔期间,彝良县将结合“河长制”的实施,坚持巡查,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捕捞行为,特别是电、炸、毒鱼等违法行为,确保禁渔期内恢复境内长江支流野生鱼类的自然生态系统。


长江禁渔期是国务院2003年批准正式实施的每年3个月的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从2016年开始,农业部统一了长江上下游的禁渔时间,禁渔期从3个月延长到4个月。


盐津县


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更好地保护我县水域生态环境,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7号)要求,现就我县春季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全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


二、禁渔时间:2018年3月1日0时于至6月30日24时止。


三、禁渔目标:禁渔期内达到“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河鱼”的禁渔目标。


四、禁渔要求:

(一)禁渔期内,严禁市场(餐馆)等饮食单位收购、销售经营非法捕捞的江河野生鱼类,涉鱼餐馆(饭店)于3月1前要拆除有野生鱼销售内容的招牌、菜单及其他宣传单;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捕捞、收购、贩运、销售天然水域的野生鱼类;

(三)禁止制造、组装、持有、销售和使用电捕鱼工具以及其他非法捕捞工具。违者,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从严从重处罚,对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渔政部门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予以刑事立案处理。


五、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千部要严格遵守禁渔期规定,共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1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六、农业、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执法,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水域、农贸市场、酒店、餐馆等全方位监督管理。


七、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春季禁渔工作,积极做好所辖行政区域的天然水域、市场等渔业资源监督管理。


九、春季禁渔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870-620053、6621695.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盐津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大关县


为进一步加强笋山管理,规范竹笋采摘行为,科学合理采笋,转变经营方式,实现大关竹类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适用于《大关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划定范围和已核发林权证的竹林地,包括国有林、集体林和自留山。


二、采笋期和封山期

全县笋山采笋期为4月1日至4月30日,9月15日至10月15日,其余时间为封山期,禁止采笋。


三、有关要求

(一)封山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笋山采笋和设点收购。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内煮饭、熏笋等一切野外用火。禁止在林区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植物、破坏古树名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乌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采笋。禁止进入科研项目基地内采笋和从事与科研无关的活动。


(二)采笋期内禁止采摘、收购颜色转绿、高度30公分以上的竹笋(俗称“摇尖笋”)。采笋过程中必须做到护笋养竹,采大留小,采密留稀,确保竹林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按照林改建立的新型产权制度,严格加强资源管理,不得擅自进入他人林地内采笋,要积极举报盗采竹笋行为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市场监管局、森林公安局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加强笋山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刨土挖笋、盗采竹笋和盗伐笋山竹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特此通告。

大关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来源丨@昭通日报 微信(ID:hdwk2158200)综合丨@微彝良 公众号(ID:cnyl888888)丨@微盐津 公众号(ID:wei-yanjin)丨@微大关 公众号(ID:wei-daguan)

审核:   责任编辑:聂孝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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